内容摘要:从金融立法层面看,以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圭臬的传统立法观及其主导下的法律设计,未能充分顾及并解决金融资源对实体经济有效配置的问题。具体而言,政府在运用金融法治规范金融资源有效、公平配置时,除了继续坚持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外,还必须树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立法观,在新的立法观指导下,金融法律制度及其实施必然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和重造。为确保金融监管机构可持续地发展普惠金融,有必要重构传统金融监管目标,把提高金融普惠度纳入金融监管目标之中,从而把实现这一目标作为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定义务。对于金融监管机构而言,既然提高金融普惠度不是其法定的目标,如其过多地将监管资源投入到金融普惠,反而会受到滥用资源的指责,因为其提高了金融普惠度并不能说明其实现了法定监管目标和切实地履行了监管职责。
关键词:金融服务;金融监管;金融普惠度;贫困地区;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立法目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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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金融资源对实体经济供给不足以及金融资源供需错配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从金融立法层面看,以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圭臬的传统立法观及其主导下的法律设计,未能充分顾及并解决金融资源对实体经济有效配置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树立有助于解决该问题的金融立法观。具体而言,政府在运用金融法治规范金融资源有效、公平配置时,除了继续坚持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外,还必须树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立法观,在新的立法观指导下,金融法律制度及其实施必然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和重造。
确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立法观的体现,即立法者通过立法所要实现的目标。任何立法都是立法者对其所满意或者不满意的客观现实,意欲通过法律予以固定或改变的具有明确目的指向的活动。当前,我国金融业“脱实向虚”现象较为严重:一方面,资本在金融体系内部空转或者流入实体经济过程中配置错位;另一方面,向实体经济提供资金供给的金融机构和产品不足,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长期以来通过优化信贷投向、推出“买入实、卖脱虚”再融资新政、严厉惩治“野蛮人”等措施,保障资金真正投向实体经济。
但是,金融监管机构的推动并未完全改变金融业“脱实向虚”的局面,监管政策对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似乎有些力不从心。这种现状要求立法者把金融监管机构改变“脱实向虚”的政策取向转化为法律价值,即要把“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法律的立法目的之一。目前,在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把“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立法目的。而立法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部法律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或者说立法目的是通过具体法律制度予以实现。如果把“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法律的立法目的,立法者就必须作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法律制度安排,而这些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恰恰是现行金融法律比较缺乏的。
将提高金融普惠度作为金融监管目标
普惠金融是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从全球范围看,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程度通常是金融监管机构的一种监管政策和监管实践,但尚未被纳入法定金融监管目标。我国现行立法亦是如此。
将提高金融普惠度作为法定的金融监管目标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