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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2015年12月04日 03:59 来源:文汇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编者按:今天我们又一次迎来国家宪法日。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推进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夯实法治基础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宪法;宪法精神;法治中国;领导权;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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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今天我们又一次迎来国家宪法日。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推进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夯实法治基础的有效途径。以这样一种特殊的形式凸显宪法的崇高地位,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纪念2015年国家宪法日,东方讲堂4日在上海市社联群言厅举行“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主题宣讲活动。上海市社联组织法学家围绕“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主题撰文,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今刊发部分文章以飨读者。

  依宪治国与党的领导权实现方式法治化

  郑成良

  与法治原则相互兼容的领导权实现方式,就是法治化的领导权实现方式。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家治理一直在对此进行实践和探索。

  对于纪念宪法、宣传宪法和实施宪法来说,有三个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事件。第一个是1982年《中国共产党章程》的修改,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二个是1997年中共十五大正式确认法治原则以及此后的宪法修改,在宪法中明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三个就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三个重要事件,在中国和全世界的共产党执政实践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治理实践历史上,都具有开创性意义--首次提出执政党的活动要服从宪法和法律的约束,首次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首次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作出系统部署,在重申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又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在那些既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又确信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是且必须是法治国家的人们中间,党的领导原则与法治原则都是考虑中国问题、解决中国问题的两个不可或缺的维度。从观念形成的社会实践基础层面来讨论,大致上可以说,对党的领导原则的坚持,主要来自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实践)所证明的成功经验;而对法治原则的坚持,则主要来自于中国以及前苏东社会主义阵营国家治理实践的沉痛教训:在中国共产党人于改革开放过程中选择走法治道路之前,世界范围内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治理实践中,全都长时期地持续拒斥法治原则,以不受法律限制的专政方式治国施政成为一种常态现象,严重偏离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规律和目标,以至于迄今为止,“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种法治类型和国家形态,还只是价值目标意义上的应然而非历史存在意义上的实然。

  为了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使法治从应然转化为实然,在观念和认识上理顺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法治原则的关系,是一个具有前提意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可以说,此前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治理方面的根本教训,就是没有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换言之,没有做到党的领导权实现方式的法治化。

  党如何来行使领导权?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实践的历史表明,在执政党领导权的实现方式上存在着不同的选项,既有与法治原则相互排斥的领导权实现方式,也有与法治原则相互兼容的领导权实现方式。与法治原则相互排斥的领导权实现方式,表现为一种站在宪法、法律之外和超越于宪法、法律之上的领导权,它不仅难以真正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甚至也不会认同法治原则,不会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视为理应追求的价值目标。而与法治原则相互兼容的领导权实现方式,就是法治化的领导权实现方式。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家治理一直在对此进行实践和探索,前述三个意义深远的重大事件,构成了此种实践和探索的重要标志,而其间最具概括力的理论表达就是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由此申发,只有通过一系列合理而有效的制度创新和程序设置确保党的领导权以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方式来实现,才能够达成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法治原则的和谐统一。(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共享发展

  李学尧

  宪法或者法律更多地关注于社会正义的实现。从这个角度来说,共享发展就是宪法的核心精神;共享发展就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

  如果我们将共享发展放在政治学或者法学的理论脉络中,实质上,它就是正义概念的另外一面。在这其中,与之关系最为紧密的是互惠正义。按照正义的理论,任何社会都具有利益的冲突和一致这样双重的结构,而正义原则主要就是体现为一种公平的精神,能够得到参与者的接受与认同。按照现在学术界流行的博弈进化理论,合作是社会存在和进化的必要前提,而合作的另外一面,实质上就是正义;核心是互惠正义。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共享发展”的概念,它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依宪治国”精神的进一步深化。因为,众所周知,宪法或者法律更多地关注于社会正义的实现。从这个角度来说,共享发展就是宪法的核心精神;共享发展就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

  共享发展的目的是通过释放制度红利,提高民众的福利水平。通过环境保护,来使得下一代也得到当代发展的实惠。将它放在发展经济学的视角里,就是不能只是简单地追求GDP总量的增长,要以民众的基本需要出发,来注意改进卫生、营养、科学研究、教育等福利条件。换言之,在发展的量化目标中,应该更多将衡量一国公民生活幸福指数和国家社会文明建设高度的标志--社会福利作为主要目标。

  共享发展显然是要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到“共同富裕”的重大时代转变。在前面这一阶段,必然会让公平正义原则让位于效率优先原则。而共享发展概念的提出,必然会将互惠正义的实现作为重要内容。但是,共享发展显然还不止于此。它还包括“政府与民众、国家与人民分享发展的红利”,意味着政府应让民众直接从高额的外汇储备、财政收入获得实惠,党中央推进的“八项规定”、国有企业改革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此外,从代际的共享发展而言,就是要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等。

  仅仅有以上这些内容,还是无法体现“共享发展”的应有之义。因为共享发展作为一种主体间互动关系的经济发展观,关注点应该在相互主体之间的双向互动、关注于“互惠”,而不只能关注于弱者。因此,从宪法的角度而言,确立社会保障制度、确定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在法律上推进严格的环境保护等,还是不足够的。它还应该体现于如何进一步地保障市场的自由度和国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应将共享发展放在法治、依宪治国的顶层设计层面去思考。法治可以形成有利于政府和人民双方的互惠效果,要注意推进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一种互惠性结构的进一步建构;关注于财产权(不限于私有权)的保护(市场自由度的保护)和社会保障制度两者的平衡。在福利的再分配中,应限于采用税收等手段,而谨慎地在法律制度的具体运行,比如合同法、财产法、侵权法等法律制度的运转中,导入福利分配的概念。比如,应将国有企业更多地视为市场主体,并进一步明晰其产权,而不要将其视为福利分配的一个构成部分。在污染权、能源权的分配方面,更多从能否提升社会整体效率来考量,而尽量避免有太多的政策平衡性思考。(作者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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