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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码刑法第九次修改
2014年10月28日 09:3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殷泓 王逸吟 字号

内容摘要: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通过仅仅三年,刑法再次迎来大修。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刑法作出调整,以适应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关键词:刑法;死刑;罪名;贪污受贿;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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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距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仅仅三年,刑法再次迎来大修。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刑法作出调整,以适应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作草案说明时表示。

  此次修改的亮点有哪些?对社会公众的关切做出了哪些回应?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取消9个死刑罪名,加大人权保障力度

  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迈出了我国减少死刑罪名的第一步,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罪的死刑。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更进一步,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9个罪的刑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这一调整的重大意义在于切实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我国死刑改革和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评价。

  “本次修法准备取消死刑的这9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要么很少碰到,要么碰到也很少适用死刑,所以,对这些罪名取消死刑,不会对社会治安造成多大影响。”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勇辉说。

  赵秉志也指出,取消死刑后,这9个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是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完全可以做到对这些犯罪中危害严重的情形进行严厉惩治,可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从而做到整体惩治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安形势的稳定。

  朱勇辉认为,对集资诈骗罪取消死刑是其中的亮点,该罪是目前诈骗类犯罪中唯一保留死刑的罪名。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经常难以界定,导致定罪尤其判处死刑往往争议很大,法律界对取消该罪死刑的呼声一直很高。此次修法,也是对这一呼声的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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