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推动符合法定情形干部的“下”,是基于推进党的事业长远发展、兴旺发达而作出的现实选择,并不是要与哪一个、哪一批干部过不去。
关键词:干部;工作;领导干部;问题干部;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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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符合法定情形干部的“下”,是基于推进党的事业长远发展、兴旺发达而作出的现实选择,并不是要与哪一个、哪一批干部过不去。我们党在干部的成长进步上,历来的态度都是关心爱护,对待犯错误或有问题干部的态度历来都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一直以来,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问题,是干部队伍建设中的痼疾,客观上造成干部队伍体量较大,超领导职数配备,“肥大症”突出;同时,也使得一些不合格、不称职的干部长期得不到处理。2015年7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试行)》),标志着我们党在领导干部的“下”上迈出了实质性、关键性的一步。
干部“下”的原则要求
法定原则。领导干部的“下”不是哪个人来定的,而是依据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而作出的,是法治过程而非人治过程。对此,可以从《规定(试行)》本身来审视。其一,关于“下”的法定渠道。《规定(试行)》以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或方式,即到年龄后的正常退休免职、任期届满的离任、由于被问责处理、由于不适宜担任现职而被组织调整、由于健康原因而被调整、由于违法违纪而被免职。其二,关于干部问责的法定情形。《规定(试行)》明确了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处理的5种具体情形,再加上2009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7种情形,共12种情形,必须实行问责处理。其三,关于干部调整的法定情形。与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推进高压反腐、坚决从严治吏的要求相适应,《规定(试行)》最具有创新性的是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下”的设定,特别明确了必须对10种情形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进行调整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