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政教合一的旧西藏,法律”只是以文献的形式存在,真正在日常生活中规范社会行为的是占当时人口总数的5%的统治阶级的意愿。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西藏;法制建设;西藏自治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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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合一的旧西藏,“法律”只是以文献的形式存在,真正在日常生活中规范社会行为的是占当时人口总数的5%的统治阶级的意愿。在基本生存权都得不到保障的社会,法律无疑是奢侈的。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了“十七条协议”。协议的签订不仅表明一个国家政权更替时基于国家主权统一,地方政府接受中央政府的继续治理,而且还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1959年,西藏开始进行民主改革,废除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百万农奴获得人身自由和自我价值实现的发展权利,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实施奠定了社会基础。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在拉萨隆重举行。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昭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全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统一执行,完成了建国后国家法制的统一。
西藏自治区法制建设的情况
西藏自治区作为我国最后成立的第五个自治区,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基础的民族自治地方法制体系已基本形成,根据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实现了涉及调整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文化传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领域的立法,为维护国家的政治统一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巩固国家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自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和边疆稳定安全,共制定和批准300件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定、决议,其中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23件,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148件,废止29件。其中,用来调整本区域内文化、社会、环境、交通、能源、卫生等领域的社会关系的地方条例77件(其中8件已失效);根据自治机关的自治立法权,先后制定了3件变通规定,即《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若干变通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变通规定》;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细化和补充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了具有地方法规性质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决定、决议200余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