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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征地纠纷预防化解制度
2016年06月09日 09:10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柴方胜 字号

内容摘要: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因征地纠纷引发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关键词:征地;征地纠纷;土地;听证制度;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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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因征地纠纷引发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征地纠纷预防化解制度,从源头上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因征地纠纷引发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现行征地纠纷预防化解制度存在着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土地征收前缺乏有效沟通与协调、征地纠纷司法救济制度不完善、土地征收后忽视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征地纠纷预防化解制度,从源头上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合理界定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范围

  法律明确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可以行使征收土地的权力。世界各国对于公共利益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概括式,仅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做出笼统大体的概括而无详细明确的规定,典型代表国家有美国、德国、英国等;第二种是列举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将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明确列举出来,典型代表国家有印度、巴西等;第三种是折中式,即概括式和列举式的混合模式,典型代表国家有韩国、日本等。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仅限于对土地征收目的的解释,而对公共利益未进一步作出细化,这主要是采用了概括式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完善的配套法律制度和高素质的执法人员;二是要有已有案例可以为概括式的规定提供具体的执行参照依据。对于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来说,以上两个条件都不成熟,故不适合采用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存在固有的不可能列举所有情况的弱点,也不适合我国国情。综上,我国可以像大多数国家一样,选择折中模式。具体来说,可以借鉴我国行政诉讼中关于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即概括条款加肯定的列举加否定的排除这样一个模式:先笼统概括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然后采用列举的方法将比较重要的、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公共利益事项列举出来,最后再以列举的方式将比较典型的不作为公共利益处理的事项列举出来。通过这种折中的立法方式将我国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范围作出合理界定,可以有效地规范和约束地方政府的土地征收权力,维护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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