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菲律宾和中国都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的缔约国。这一仲裁程序涉及南海许多岛礁的法律地位问题,以及在发生于南海的一些事件中中国有关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关键词:仲裁;中国;南海;合法性;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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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和中国都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的缔约国。菲律宾依据《公约》某些条款启动了针对中国的仲裁程序。这一仲裁程序涉及南海许多岛礁的法律地位问题,以及在发生于南海的一些事件中中国有关行为的合法性问题。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发布了一份裁决,认定其有权对菲律宾的约一半诉求进行裁判,同时表示其余诉求的管辖权问题与实体问题密切相关。所以,仲裁庭没有否定对菲律宾任何诉求的管辖权。有关实体问题的裁决将处理这些诉求,并可能将于近期作出。
仲裁甫始,中国即明确表示其“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有人批评中国的这一立场,认为《公约》规定缔约国可以单方面向法院或法庭(包括仲裁庭)提交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案件,而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也要受到这些规定的约束。
但正如下文所述,事实上中国的立场完全符合国际法。虽然仲裁庭的裁决并未否认这一合法性,但却仅部分地考虑了中国的立场。
中国的立场包括两项不同的声明。一是中国“不接受”仲裁,二是中国将“不参与”程序。仲裁庭于2015年作出的裁决较为详细地考察了中国的“不参与”立场,但对中国的“不接受”(或“拒绝”)立场则草率处置。
“不接受”可以被视作一项政治声明,强调菲律宾提起仲裁的行为与多项支持友好谈判的声明、宣言和协议不符。
中国“不接受”仲裁的立场当然包含了这一政治意涵。但这种“不接受”同时也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它传达出一条信息,正如中国于2014年12月发布的立场文件所表示的,“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是在滥用《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仲裁庭未能认真考察“不参与”仲裁与“不接受”仲裁的不同。仲裁庭只是简单地表示,中国的说法“提请注意”了《公约》第300条或第294条。仲裁庭得出这些条款与本案不相关的正确结论,但没有作出进一步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