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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亟待改革国家监察体制
2016年11月12日 06: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马怀德 字号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关键词:改革;机关;国家机关;改革国家监察体制;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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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这就意味着,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序幕已经拉开。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是加强对权力监督制约的迫切需要,是协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效衔接的重要措施。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我认为,全面从严治党需要针对我国现行监察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改革国家监察体制,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监督。

  一、现行监察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监察机关定位不准,监察对象范围过窄。我国《行政监察法》将监察主体定位为行政监察机关,将监察对象确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未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与《公务员法》的调整范围不衔接,存在监督盲区,未能形成全覆盖的国家监察体系,不利于全面、有效行使国家监察权。

  二是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保障不够。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我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实践中,监察机关的干部人事、财物经费都由地方政府控制,监察机关在工作中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影响了监察的权威性。

  三是监察手段有限。虽然《行政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等,但由于监察手段有限且偏重事后监督,导致一些方式方法在实践中形同虚设,难以落实。

  四是监督程序不够完善。有些行政监察程序设置不科学,如受理申诉的渠道过于单一,监察结果公开性不足;一些程序规定过于原则,缺少细化的操作步骤和要求。

  五是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过窄。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能错位,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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