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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开斌:我国救灾体制改革的三大动向
2018年07月23日 06:42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钟开斌 字号
关键词:救灾体制;救灾工作;社会力量;灾害;市场机制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发生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变化,中国的救灾体制处在不断改革发展中救灾体制是指不同主体在救灾工作中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及其相应关系的制度总和。救灾体制包括纵向关系(不同层级政府之间)、横向关系(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以及内外关系(政府与社会之间)三个维度

关键词:救灾体制;救灾工作;社会力量;灾害;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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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阅读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发生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变化,中国的救灾体制处在不断改革发展中,在纵向关系、横向关系及内外关系三个维度,分别表现出可控性放权、多层次协调、规范性参与三大动向。

  救灾体制是指不同主体在救灾工作中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及其相应关系的制度总和。救灾体制包括纵向关系(不同层级政府之间)、横向关系(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以及内外关系(政府与社会之间)三个维度,集中反映了救灾过程中的权责配置状况。

  纵向:可控性放权

  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关系,对我国这样一个大国来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形成了“灾民找政府、下级找上级、全国找中央”的救灾格局。与此相适应,我国建立了中央总动员的集中型救灾体制,中央在重特大灾害抢险救灾中起着领导和主导作用。首先,中央是救灾的直接指挥者,灾后委派高级别官员奔赴灾害现场进行救灾指挥调度;其次,中央是救灾的直接动员者,灾后发动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资源开展救灾;再次,中央是灾害损失的直接评估者,负责确定灾害损失,据此分配重建资源,牵头开展灾后重建工作。这种中央总动员的集中型救灾体制在唐山地震、汶川地震等重特大灾害发生后得到充分展现,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

  近年来,中国开始调整中央总动员的救灾体制,提出并实行“地方作为主体”的救灾新思路,着力强化地方的主体意识、主体责任、主体作用。强化地方的主体责任,并不是意味着中央对救灾不承担任何权责;实际上,以地方为主的救灾体制是一种中央指导与地方指挥相结合的可控性放权体制——重特大灾害发生后,救灾工作以地方为主,中央通过向灾区派驻工作组等方式,发挥指导、协调、督促、调查等作用。这正如李克强总理在2013年“4·20”芦山7.0级强烈地震发生后所提到的,“救灾要科学有序,由四川省为主指挥抗震救灾,国务院派一个工作组在那儿,由四川省作为需方,我们是供方,他提单子,我们给条件,保证抗震救灾有序进行,使死亡人数降到了最低程度。中央决定对此后类似灾害,都以此机制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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