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在香港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婚姻家事安排》)。
关键词:司法;民众福祉;婚姻;两地法律;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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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评论员
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在香港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婚姻家事安排》)。这是两地司法协助领域最聚焦民意、最贴近民生、最合乎民心的一项创举,是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和丰富“一国两制”方针的又一重大举措。
香港回归祖国20年来,内地与香港的交流日益深化,随之而来的是两地互涉法律纠纷相应增多。有效化解纠纷、维护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是两地法律人的共同使命。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两地法律人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创造性地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司法协助模式。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已经签署了四项司法协助文件,并得到有效执行。而《婚姻家事安排》的签署为两地的司法协助拓展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数据显示,2001年以来,内地、香港跨境婚姻数字以每年8.3%的速度快速增长。跨境婚姻数量的增加,也意味着跨境婚姻家庭纠纷的增多,两地民众对于两地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判决的需求和期待越来越迫切。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制度性安排,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一地生效判决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可在另一地以个案方式获得认可,但判决关于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的处理结果却无法在另一地获得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只能以在两地重复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既浪费时间和金钱,也一定程度影响社会正常秩序。
由于香港与内地的婚姻法律制度有所不同,家事风俗习惯也有区别,导致两地婚姻家庭案件司法协助工作步履维艰,一波三折,甚至一度中断。面对困难与挑战,两地法律人始终坚持立足于“一国两制”方针,以增进两地人民福祉为出发点,迎难而上,集思广益、求同存异,全力推进《婚姻家事安排》的商签工作。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在访港期间与香港特区律政司签订了《会谈纪要》,明确了两地在2017年6月底前签署婚姻家事安排,这成为安排如期顺利签署的奠基之举。
《婚姻家事安排》规定了安排的适用范围,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及救济途径、法院审查认可和执行请求的依据和处理方法、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等。安排生效后,绝大部分跨境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将在两地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
通观《婚姻家事安排》我们可以看到三大特征:第一,尊重两地法律制度特色与实践发展,将两地婚姻家事案件的最大公约数纳入适用范围;第二,吸收两地家事改革最新成果,弘扬预防家庭暴力、保护儿童利益等价值理念;第三,创新表述技术,有效实现存在重大差异的两地法律制度对接,将大量涉及财产分割的判决成功纳入安排的适用范围。
从司法实践上看,《婚姻家事安排》的签署,既大大减少了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为两地民众带来更多实惠,同时也进一步增强了两地司法的互信,为两地不断拓展和深化司法交流与合作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没有跨不过的高山,没有打不破的坚冰。内地与香港虽然在社会制度与法律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但是我们有共同的文化基因与核心价值。历史和实践表明,差异不是沟壑,而是优势互补,是相互促进的基础。《婚姻家事安排》的顺利签署充分昭示了两地法律人驾驭复杂形势的能力,也体现了两地法律人对“一国两制”方针的正确理解和贯彻,既坚持了“一国”原则,也尊重了“两制”差异。相信未来两地法律人将会以更加开放的心态、更加开阔的思路,解放思想、探索创新,不断扩大合作共识,为内地与香港经济社会长期繁荣稳定发展提供更有效的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