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管理学 >> 论坛
融合商法精神的民法典才能引领时代
2017年05月02日 09:14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王轶 关淑芳 字号
2017年05月02日 09:14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王轶 关淑芳
关键词:法典;商法;民法;民法总则;立法

内容摘要:●此次民法典编纂的基础,尤其是《民法总则》起草的基础,首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即使立法机关未来能够启动商事通则的起草工作,可能仍会有一些纯粹的商事法律制度作为立法技术的剩余,得以进入民法典。

关键词:法典;商法;民法;民法总则;立法

作者简介:

  ●此次民法典编纂的基础,尤其是《民法总则》起草的基础,首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依据的是“商品经济的民法观”理论,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一部民商合一的民事基本法。

  ●《民法总则》采取的,正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其中既有对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一体适用的法律规则,也有专门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则。

  ●商人群体自出现以来,就是财产关系领域最为活跃的群体,是财产关系领域时代精神的创造者和引领者,因此民法典编纂应充分重视商事立法和商法学研究的最新进展,并将其反映到民法典的规则设计中。

 

  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不仅确立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而且也决定了民法典的立法体例,并回应了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民法商法关系问题。

  编纂民法典是既有立法和共识的继承完善

  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讨论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关注的核心就是从立法论角度出发,究竟如何确定民法典立法体例的问题。学界就此问题无论观点如何,其结论一定与民法典的规则设计直接相关,这一问题属于典型的民法问题。尽管讨论者常常并不是在完全相同的意义上使用“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这两个术语,而且讨论者之间离达成最终的学术共识也还有不短的距离,但迄今为止,鲜见讨论者因为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或者因为对“民商合一”抑或“民商分立”持不同的见解,就导致对具体的民法规则或者商法规则的设计持不同的价值判断结论。可见,学界有关民法典立法体例的争论,只属于民法问题中立法技术问题的争论。

  立法技术问题关注的是,在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如何在一部法典中妥善容纳诸多价值判断结论及其附属因素。妥当的立法技术,应当是最能够实现立法者所追求的立法目的,同时便于裁判者寻找法律依据,应当遵循“立法美学”,力求简明、便捷,避免法律规则重复、烦琐。必须指出的是,立法技术本身并无真假、对错之分,但却存在优劣之别,唯有结合立法者意欲实现的立法目的以及特定的法律传统,才能做出何种立法技术更具有适应性的判断。具有较高适应性的立法技术即属较优的立法技术。

  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从立法论角度出发关注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无论是作为学术讨论的对象,还是作为权力决断的对象,都不能忽视有权机关以往在这一问题领域内业已作出的决断。编纂民法典不同于制定民法典,前者是在既有民事立法和法律共识的基础上继往开来,完善发展;后者则可以推陈出新,推倒重来。正如立法机关的领导同志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所提及的,“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历史可以告诉我们未来,传统是我们走不出的背影,因此,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关注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梳理既有立法围绕这一问题的既有判断,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也是一项决定性的因素。

作者简介

姓名:王轶 关淑芳 工作单位: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张振)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回到频道首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