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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不能只“问”不“责”
2016年12月13日 07:54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作者:付长超 字号

内容摘要:近期,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栏目连续报道了包括山西晋城、重庆、山西吕梁、湖北宜昌、江西彭泽、云南昆明等城市和长江、黄河上下游的化工、冶金等污染企业情况,揭露了部分工业企业和部分基层的政府主管部门欺骗国家的环保督察,漠视百姓的诉求。

关键词:问责;生态环境;环保;环保执法;中央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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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栏目连续报道了包括山西晋城、重庆、山西吕梁、湖北宜昌、江西彭泽、云南昆明等城市和长江、黄河上下游的化工、冶金等污染企业情况,揭露了部分工业企业和部分基层的政府主管部门欺骗国家的环保督察,漠视百姓的诉求,无法纪的污染环境行为,令人感到震惊。

  环保督查加压下,仍有我行我素、肆意污染环境的情况,究其原因,是因为环境污染问责仍然不够严格,没有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长期以来,在少数地区和部门,环境污染问责在执行过程中只是停留在“问”上,并没有深究责任人的“责”,或者只是轻“责”、选“责”。如果问责只是流于形式、徒走过场,没有动真格,不仅使环境污染难以得到彻底的遏制,也会损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解决污染屡犯的问题,必须加大问责力度,确保“有责必问、问责必严”。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具体到人头上。要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搞好环保,落实政府责任是关键。一些地方领导懈怠抓环保,出于政绩考虑,嘴上说着“绿水青山”,心里却只想着“金山银山”。要避免这种状况,环保“一票否决”制就绝不能成为摆设,必须用好这件利器,敢于动真格,敢于硬碰硬。新环保法规定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也规定了党政同责、终身追责制度。只有真正落实好这些责任追究制度,让问责真正和领导干部的乌纱帽直接挂钩,他们才会像爱护眼睛一样善待生态环境。

  形成环保执法强大威慑力,还要加大严惩违法企业,抓典型严问责。排污和耗能的主体是企业,很多情况下是由于企业违法成本低,处罚难以对企业起到约束作用。因此,要对重大环保违法企业实行 “一票否决”,让早该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归位,甚至让那些以牺牲公众的环境权益来获取自己经济利益的企业“倾家荡产”。无论企业实力强弱,在环保执法上都要做到“一把尺子”,都必须坚守环境保护的底线。

  更为重要的是,环保执法应加强事前问责,不能等到出了事故之后才来算“总账”。污染发生后理所当然要问责,但毕竟是迟来的监督。环境保护没有“亡羊补牢”一说,生态环境破坏具有“不可逆性”,唯有事前问责才能防患未然。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生态环境污染问责要起到应有的威力与效果,必须要树立起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只有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只“问”不“责”的诟病,使问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发挥应有的“杀伤力”,才能让人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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