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9月5日,证监会发言人邓舸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谈及网络媒体监管时表示,网络媒体发布上市公司有关信息不得早于交易所时间,交易所发布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先于发布,禁止误导,不得传播虚假上市公司信息,网络媒体发布信息导致上市公司股价异常交易,证监会将严查。
关键词:上市公司;证监会;网络媒体;发布;上市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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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记者 刘卓哲 曹文姣 刘彩萍)9月5日,证监会发言人邓舸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谈及网络媒体监管时表示,网络媒体发布上市公司有关信息不得早于交易所时间,交易所发布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先于发布,禁止误导,不得传播虚假上市公司信息,网络媒体发布信息导致上市公司股价异常交易,证监会将严查。
上述证监会人士指出,上市公司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只能在规定网站发布信息,公司相关高管不得在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擅自发布,公司应启动追责机制。“上市公司应建立主动应对网络媒体信息的机制,如启动快速反应机制等,必要时应申请临时停牌,及时通过指定披露媒体发布澄清公告。”邓舸称。
具体而言,证监会要求,首先,网络媒体发布、传播上市公司相关信息应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网络媒体信息发布、传播行为主要涉及三项禁止性规定:第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网络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地替代应担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第二,在上市公司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第三,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依法对网络媒体信息发布行为进行监督。网络媒体发布、传播上市公司信息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将依法核查所涉及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发现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证监局进行核查。任何机构和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发布、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予以查处,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网络媒体信息的管理。上市公司应将公司实名认证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网站的相关信息,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指定部门或专人进行归口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消息知情人不得在其个人认证微博、博客、微信或通过其他网络媒体发布涉及上市公司的未披露信息。相关人员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擅自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应启动问责机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对其采取监管措施,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再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各种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研判和评估风险,建立主动应对网络媒体的快速反应机制。
当上市公司相关信息被网络媒体关注、转载,并可能或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造成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启动快速反应机制,首先公司应当自查或及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核实有无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停牌,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时披露澄清公告;妥善处理与媒体和投资者的关系,及时通过公司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公司已采取的措施及相关进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司内部稳定和生产经营正常运行。
最后,证监会发言人表示,将进一步研究完善信息披露规则,适应网络媒体发展趋势,强化对网络媒体信息发布、传播行为的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