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军事法体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在我国的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中占有重 要地位。近年,随着国家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步伐的加快,我国军事法学 界对军事法体系的研究日渐深入,并取得一定进展。研究和探讨这一问题,立足建立和 完善军事法体系的有利条件,提出建立与完善军事法体系的对策,对构建中国特色的军 事法体系,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治军水平,促 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军事立法;军事法规;法律体系;军队建设;研究;国防;制定;法学;军事法律;法制建设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中央军委 法制局,北京 100869
张建田(1956-),男,重庆市人,中央军委法制局法制员,大校军衔。
【内容提要】军事法体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在我国的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中占有重 要地位。近年,随着国家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步伐的加快,我国军事法学 界对军事法体系的研究日渐深入,并取得一定进展。研究和探讨这一问题,立足建立和 完善军事法体系的有利条件,提出建立与完善军事法体系的对策,对构建中国特色的军 事法体系,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治军水平,促 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军事法/体系/建立与完善
军事法体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在我国的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中占有重 要地位。近年,随着国家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步伐的加快,我国军事法学 界对军事法体系的研究日渐深入,并取得一定的进展。研究和探讨这一问题,对于构建 中国特色的军事法体系,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提高依法 治军水平,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建立和完善军事法体系的必要性
近年,关于军事法体系的建立问题,我国军内外法学界认识不尽一致。军队的学者大 多对此强烈呼吁并不懈探索,而地方不少学者往往由于对此了解不多、关注不够,因而 对于军事法体系在国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关注不够,甚至产生 不应有的误解。为此,重新探讨建立军事法体系的重要意义,充分肯定其存在的必要性 和可行性,无疑是很有必要的。
第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的需要
所谓法律体系,通常是指由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结构合理有序,既有一定区分,又 相互协调统一,调整各种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有机整体。党的十六大报 告在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明确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 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谓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正是以法的形式反映和规范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科技、军事、文化和社 会的各项制度的有机整体,它既包括法律,也包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的规范。特别是在 法治尚不健全,人治氛围还相对浓厚的情况下,承认并建立完备的军事法体系,突出军 事斗争和武装力量在国家法制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实行依法治国方略、贯彻依法治 军方针的核心问题。只有承认并建立独具特色的中国军事法体系,依法治国才能做到突 出重点,依法治军才能落到实处。因此,认可军事法规范的自身特点和存在价值是有意 义的。作为调整和规范我国军事制度(包括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导体制、武装力量建 设、武装斗争的准备与实施等制度)的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应当形成一个 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将其割裂开 来或者忽视其重要地位的做法都将给国家法制建设带来不良影响。举例而言,如果《中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不明确中央军委的立法权限,并要求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应当根 据宪法和法律制定,从而将军事机关的立法活动排除在国家立法之外,形成“法外有法 ”的局面,将不利于维护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因此,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 出发,从调整军事领域中的社会关系的需要出发,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给军事法 应有的一席之地,有利于完整、准确地反映军事活动对法律规范的专门要求,也有利于 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第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与权威性的需要
军队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军,既要依靠军队的条令条例,也要依靠国家的 法律、法规。1982年宪法将中央军委纳入国家政治体制之中,1997年制定的《国防法》 、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对中央军委的职权作了进一步的明确,都是从维护国家法制 建设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出发的重大举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国家民 主法制建设的水平不断提高,军队与外部的诸多关系都将通过法律规范体现出来,军地 之间、军民之间、军政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越来越需要通过法制手段加以保障。 况且,当今我国的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无一不受到国家社会资源及其相关的政 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制约。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资源的配置是国家通 过政府有关部门采用行政指令的方式实现的,因而国防和军队建设对社会资源的需求, 也基本是由国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采用行政指令的方式调节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 件下,由于社会资源的配置是运用市场手段、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实现的,国防和军队 建设对国家社会资源及其相关问题的需求,已不可能完全靠国家和政府行政指令调节, 而必然代之以法律的手段来调节。过去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军地利益冲突并不突 出,通常通过改善军民、军政关系就可以顺利解决。如今,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过程中,军地利益关系日益繁杂起来,往往需要更多地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在这 种情况下,通过军事法体系的构建,有利于在立法层面上充分了解和掌握军地利益的焦 点、难点问题,更好地依法处理新形势下的军民、军政关系。鉴于军事法是一个综合复 杂的部门法,它与国家各部门法关系密切,在设计军事法体系的框架时,强化军事法与 国家法之间的“部门与整体”的关系,努力克服过于强调军事法特殊性而忽视其系统性 的倾向,将使军事法体系的建构有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保证国家法制 建设与军队法制建设协调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