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协商民主是在批评现代民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代表着当代民主的新形态。它强调公民的平等参与、理性思考和协商对话,对公民提出了协商民主素养的要求。培养公民的协商民主素养,需要一种特殊类型的公民教育——协商民主教育。协商民主教育就是让教育体现协商民主的精神,建立一种以协商为核心的民主教育模式,包括建立以协商为核心的教育治理机制,建设以协商为核心的学校和班级治理组织,构建协商课程,开展协商对话教学。
关键词:协商民主;公民素养;民主教育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冯建军(1969- ),男,河南南阳人,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院长,道德教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教育基本理论、教育哲学研究;刘霞(1979- ),女,江苏海安人,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从事道德教育与公民教育研究,江苏 南京 210097
内容提要:协商民主是在批评现代民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代表着当代民主的新形态。它强调公民的平等参与、理性思考和协商对话,对公民提出了协商民主素养的要求。培养公民的协商民主素养,需要一种特殊类型的公民教育——协商民主教育。协商民主教育就是让教育体现协商民主的精神,建立一种以协商为核心的民主教育模式,包括建立以协商为核心的教育治理机制,建设以协商为核心的学校和班级治理组织,构建协商课程,开展协商对话教学。
关 键 词:协商民主 公民素养 民主教育
民主是一个永恒的价值追求。人类社会的发展就是不断追求民主和实现民主的过程。民主与公民相伴相生,公民是民主的行为主体,民主是公民的行为方式,民主与公民一体两翼,相互规定,互为因果。但民主与公民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它们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当代社会民主是一种什么样的民主?它对公民提出了什么样的素质要求?教育如何培养具有这些素质的公民,才能更好地促进民主的发展?
一、协商民主:当代民主的范型
古代民主以古希腊雅典为典范,强调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是一种积极公民观。古代民主是直接民主,它建立在城邦小而同质的基础上。随着民族国家的出现,古代的直接民主逐渐失去社会条件,公民通过其代表行使民主权利,这就出现了近代资产阶级的代议制民主。代议制民主是间接民主,它以投票的方式表达公民的民主意见。在当代,资产阶级民主越来越受到质疑和批评,主要有:第一,现代民主把民主决策的权利赋予每个公民,虽然公民具有决策的权利,但他们是否都具有参与决策的意愿和能力?对此,熊彼特指出,由于公民对公共事务不关心,公民对自己的选择几乎是无知的,他们缺乏理性的判断力,因此,他们一旦进入政治决策领域,其精神状态就会跌落到较低水平上,成为政治上的“原始人”。[1]现代公民普遍存在着缺少政治热情和对民主的不关心,他们不想参加政治活动,即便参加,也可能是一种无知的选择,缺少选择的意愿和审慎的思考。民主如果不是在公民深思熟虑、理性对话之后作出的选择,民主的理想只是流于口号和空谈。第二,投票民主会不会形成一种多数人的暴政?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把民主政治放在五种政治形态中的倒数第二,在他看来,民主只比独裁专政好一点。独裁专政产生暴君,民主政治则可能产生暴民。“在一个君主国家里,谄媚之词给了国王,而在一个民主国家里,则给了人民,或是公众。”[2]仅仅依靠投票的民主决策,容易成为多数人的暴政,使民主政治成为一部分人的政治,另一部分人则成为“消音的公民”。无知的多数人的决定,不一定都是正确的决定,民主可能带来“庸人统治”和“多数人的暴政”。第三,以自我为中心的现代自由主义民主,导致了公民对公共事务热情的丧失和公民的唯私综合症。巴伯指出:“自由主义民主更多地关注个人的自由,而不是保障公共正义,是增进利益而不是发现善,将人们安全地隔离开来,而不是使他们富有成效地聚合在一起。其结果是,自由主义民主可以强有力地抵制针对个人的任何侵犯——对个人的隐私、财产、利益和权利的侵犯——但是,它却无法有效地抵御针对共同体、正义、公民性和社会合作的侵犯。”[3]代议制民主将公民权化约为投票权,阿伦特指出,本应该具有重大决策权的公民,如果除了投票日以外,没有发言的机会,这就将走向危险的边缘[4],它会使得民主所赖以为基础的公民个体逐渐远离政治生活,日益背离人民主权思想,成为政治垄断。因此,巴伯把现代自由主义民主称为“弱势民主”,为克服“弱势民主”的弊端,他提出了公民积极参与的“强势民主”。
现代民主弊端的愈发显现,使当代社会试图寻求新的方法补救和完善之。当代社会出现的强势民主、交往民主、审议民主、慎议民主、协商民主、商谈民主等观点,都可以视为对现代民主问题的回应和矫正。虽然它们的提法各异,但在改善现代民主参与性不高、决策非理性及政治冷漠等方面具有共同性,它们都强调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对公共利益的责任,这与社群主义、共和主义的当代复兴是一致的。
矫正自由主义现代民主的唯私综合症,当代民主将古典共和主义所秉持的公共性重新焕发出来,恢复公共领域,强调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公共话语的商谈。但当代民主与古代民主的参与基础不同。古代民主基于同质性的城邦共同体,追求城邦的公共利益,是一种统合性民主。当代民主也基于公民共同体的理念,但当代公民共同体与自由主义密切相连,使共同体基于公民个人的独立性和差异性。因此,当代民主既不像现代自由主义民主那样以绝对原子化的个人主义为基础,也不像古代民主那样以同质性的集体主义为基础,它是一种非同质性的公民共同体。公民共同体中公共性的达成,必须基于多元主体间的协商。因此,当代民主是一种基于公民协商的民主。
Deliberative Democracy,通常有两种译法,一种是“协商民主”,一种是“审议民主”,前者多为大陆学者所使用,强调公民的公共参与和协商对话;后者多为台湾学者所使用,强调参与中审慎的理性思考和深思熟虑。这两个意思都是现代民主需要纠正的问题,也是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内涵所在。两种译法中的任何一种都不能全面涵盖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两个意思:“审慎”、“深思熟虑”和“协商”、“商谈”,但无论我们采用哪种译法①,都应该全面反映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含义。这主要包括:第一,公民的平等参与。重塑积极公民的形象,参与公共生活,克服自由主义消极公民的唯私综合症,强调具有不同生活经验与背景的公民,在一个自由公平、相互尊重、彼此了解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的公共议题进行对话与理性思辨,解决公共事务的争议,最后寻求可能的共识。公民参与需要保证每个公民的平等地位,既包括有权利参与的平等,也包括意见受到同等重视和利益受到同等对待的平等。第二,独立的理性思考。参与是以公民个人独立的、审慎的、理性的思考为前提。协商民主不反对投票民主,但它反对无知的投票和盲目多数决。民主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责任,应该基于每个公民的认真思考和审慎的选择,使他们的选择能够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民主正是通过公民的理性辩论和深思熟虑,才可能避免投票民主中公民的“理性无知”和“多数人的暴政”。第三,公共协商对话。协商是协商民主的唯一手段。因为民主不意味着压制,只有通过协商,独立的公民之间才可能达成共识。因此,协商强调平等对话、理性讨论和辩论。协商不是争吵,不是说服,而是平等对话,理性讨论,相互妥协,最终去除个人可能存在的偏私,化解可能的冲突,达成合理的共识。总之,协商民主是指公民平等地参与公共生活、公共决策,通过理性的公共协商,即讨论、审议、对话和交流,从而达成决策的共识。
古特曼②和汤普森叙述了协商民主的过程:“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及其代表),通过相互陈述理由的过程来证明决策的正当性,这些理由必须是相互之间可以理解并接受的,审议的目标是做出决策,这些决策在当前对所有公民都具有约束力,但它又是开放的,随时准备迎接未来的挑战。”[5]这意味着,协商民主的首要特征是讲理,公民及其代表对自己的主张给出理由,所给出的理由必须是所有公民都容易取得,而且可以理解的。协商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决策,协商的过程是动态的,面向未来,是开放的。古特曼和汤普森还提出了公开(Publicity)、负责(Accountability)及互惠(Reciprocity)等协商民主的基本原则。哈贝马斯也指出,协商民主必须遵守合理性(Rationality)、相互尊重(Mutual Respect)及负责性(Accountability)的原则。所谓“合理性”意指参与协商的公民必须依据理性并提出证据来为其选择进行辩护。“相互尊重”则要求协商成员彼此尊重对方言论,包容异见。“负责性”要求参与协商者能够本着诚意和道德良知发言行事,每个人所发表的观点必须是自己认定为真或值得选择的,并且必须接受此一言论或决策所带来的后果。[6]
二、协商民主视野下的公民素养
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协商和公共决策的形式,首先是一种制度设计,但仅有这种形式制度,未必能够真正达到协商的目的,还可能导致唇枪舌剑,加深彼此之间的隔阂和怨恨。在一定意义上,民主政治制度的实施依赖公民的民主素养。如果没有公民民主素养的养成,所谓的协商民主制度徒有虚名。而且,民主不只是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还应该成为公民良好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作为公民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它更取决于公民良好的民主素养。
如何理解公民的民主素养?古特曼提出了民主社会公民进行平等对话与商议的综合素质:“它要求诸多技能,像读写能力、识数能力、批判性思维,以及背景知识、理解力、体察他人的视角等。协商涵盖的美德包括:诚实、非暴力、实践决断、公民正直以及宽宏大量。”[7]古特曼提出的协商民主公民素养过于宽泛,不过,她又指出:“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政治教育’,即培育政治参与所必需的美德、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在道德上要优先于公共教育的其他目标。”[8]所以,古特曼把民主教育的重点依然放在培养公民审议与民主品格上。
关于民主公民的素养,金里卡认为包括公共精神、正义感、公民性(Civility)和容忍、团结、忠诚。[9]埃尔金提出公民能力包括工具性能力与道德性能力,前者指识字和语言表达能力,后者包括公共精神(Public-spiritedness)和独立自主性(Prideful-independence)。[10]台湾学者林火旺提出包括推理和理性批判能力、自主性和相互尊敬、开放的心灵。[11]这些认识都集中反映了协商民主对公民素养的要求。在我们看来,协商民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起点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个体,过程是公民个体围绕公共问题的协商对话,结果是公民个体间共识的达成。协商民主的不同环节,对公民素养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1.协商民主中公民个体的素养
协商以公民个体为起点。作为个体的公民,一方面是个体自身,另一方面是协商中的个体,这就使得协商民主的公民个体与自由主义民主的公民个体既有相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作为协商民主的个体公民,必须具有自主性、理性和责任性。
自主性。协商民主批评自由主义民主孤立的个人主义,但并不否定自由主义民主的个体。如果像古代民主那样,只有整体,没有独立个人主体,就无须协商。因此,协商以独立个人主体为前提。自主性是对协商公民的第一要求。公民在协商过程中必须是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不受他人支配,也不受社会或共同体的支配,具有自己的权利和自己对美善观念的追求。
理性。自由主义民主也以公民的自主性为前提,但自由主义民主的投票最后沦为公民的“理性无知”。为此,针对投票公民的理性匮乏,协商民主强调以理性为基础。理性意味着公民个人观点的表达首先是基于自己理性的思考,提出的观点是有理由的,是经过深思熟虑和论证的,这是一种个人理性。理性还意味着在协商过程中,个人不固执己见,能够在获得最具说服力信息的基础上修改自己的观点,并接受对其建议的批判性审视。理性不仅表现在对自己观点的理性表达上,也表现在对他人观点的理性审视、批评和建议上。因此,协商过程中,我们不仅要理性思考自己的观点,也要理性对待他人的观点。
责任性。公共协商中个人意见的表达是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愿,能够真正地对自己的观点负责,对自己的选择予以认真权衡,对选择的后果有充分的估计,也对自己选择可能出现的后果勇于承担责任。责任不只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参与协商过程的公民还承担着对他人的责任,包括:(1)提供理由说服协商过程中所有其他参与者的责任;(2)对协商过程中提出的其他理由和观点予以回应的责任;(3)根据协商过程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修正各种建议以实现共同接受的建议的责任。[12]
2.协商民主中公民主体间的素养
协商民主不同于自由主义民主,自由主义民主的主旨是个人及其权利保护,协商民主的主旨是公共利益。但这种公共利益又不同于城邦的公共利益,城邦民主只有城邦,没有个人,个人淹没于城邦之中;协商民主以独立个人为前提,是多元的主体,它要求参与协商的公民不只关注自我,还要关照他人,通过对话,达成共识。因此,协商中的公民应该具有平等与尊重、包容与宽容、互惠性、对话能力和公共理性等品质。
平等与尊重。在民主参与过程中,每个公民都被赋予自由平等的权利和平等的地位,包括平等的自由发言权利,并享有平等的机会影响决策结果。“原则上没有任何人可以排除在外,有可能被决策所影响的任何人都具有同等的机会进入和参加讨论。”[13]公民要实现对公共决策的平等影响,仅有程序平等是不够的,因为现实中某些群体或精英对决策结果拥有更多的支配权力,而另一些群体或个人则被排挤或边缘化,他们对公共决策的影响力是不平等的。为了实现公民对公共决策影响力的实质平等,遵照罗尔斯“弱势补偿”的公正原则,需要对弱势群体或个人以一定的倾斜,实现结果的平等。协商民主是多元主体间的协商,每个公民都是作为一个独立思考的主体而存在,其思想是多元的,甚至是异质、不可通约的,因此,协商民主必须要求公民相互尊重。尊重是一种态度,把他人当作和自己一样,是对别人价值的承认。只有尊重,相互之间才有可能协商,才有可能形成某种共识。
包容与宽容。协商主体的多元决定了他们对问题的看法,必然会产生分歧乃至冲突,而协商的目的是为了达成共识。为了使多元主体达成共识,而又不对协商中的个人进行排斥,参与协商的公民必须具有包容的品格。I. M.扬把包容视为交往民主的核心范畴。[14]包容就是要求公民有海纳百川的宽广胸襟,能够接纳不同的意见,听取不同的声音,尤其是能够聆听那些不接受世俗的人的意见和反对自己的人的意见。“任何排除异己的审议,都是对审议原则和精神的违背,都将使审议民主名存实亡。”[15]因此,协商民主是开放的、公开的。从参与主体来说,它不排斥任何一个人;从参与的形式来说,参与者开诚布公表达个人的观点;从协商结果来说,保持着对真理的开放。对于那些异己的观点,允许它们的存在,并能够公正地对待提出异己观点的人。这需要参与者的宽容,宽容不是怜悯,怜悯体现的是不平等,而宽容体现着对他人的平等与尊重。
互惠性。“互惠性要求公民所提出的理由必须是公民共享的,也就是说在理想的审议情境中,只提出自己认为是真实或有力的理由是无用的,因为这样的考量可能被其他合理的人所拒绝。”[16]每个参与者都不能把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当作个人偏好的表达,而是要基于公共性的考虑,为了实现公民间的合作。既然是为了合作,可以吸收别人的意见,也可以修改自己的观点,最终形成共识。自由主义民主缺少协商的环节,过度依赖投票的多数决定,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协商民主若通过审议即可达成共识,则无须借助投票机制,这是一种较理想的状态。如果通过协商还不能达成共识,只能诉诸投票的方式,但这种投票也是以充分审议为前提的,显然不会成为多数人的暴政。
对话能力和公共理性。哈贝马斯把协商民主视为话语民主,认为协商就是一种理性的沟通。语言沟通、对话能力和理性的公开运用能力是理性沟通的关键。哈贝马斯提出了语言沟通的基本要求:可理解性、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17]个人必须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观点,必须以其他人可以接受的方式表达,能够在相互信任的关系中展开对话,与其他人一起分享思想观点。对话不是争吵,不是一方说服另一方,更不是以权力压制对方。对话是一种平等商议,基于对别人的尊重和对他人观点的合理吸收,对话蕴含着理性的公开运用。正如前面所说,协商民主要克服自由主义投票民主的理性无知,强调协商必须基于公民的理性思考,所提出的观点是有理由的,但这种理由不是建立在维护个人偏好的基础上,而是一种公共理由、公共理性。投票民主反映的不是公共利益,而是个人利益的聚合。协商民主要反映公共利益,个人提出的理由应该基于公共理性。罗尔斯认为,非公共理性有多种,包括各种联合体的理性;公共理性只有一种,是“所有的推理方式——无论是个体的、联合体的,还是政治的——都必须承认的某些共同因素:判断概念、推论的原理、论据的规则,以及许多其他因素”。[18]只有借助公共理性,民主才能实现从聚合(Aggregation)向审议(Deliberation)的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