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能让我们了解聚落的多种多样的形态和随着时代变迁而产生的变化的最重要的考古资料就是聚落遗址,只是聚落遗址经世代沿用的情况较多,而且发掘报告也受到极大限制,所以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数量比较多的汉代墓葬来接近这一问题,因为至少中小型墓葬一般都位于离聚落较近的地方。总之,将西汉时期县城和墓葬之间的平均距离看作是2-6千米时,聚落总体上分布在县城内部或离县城非常近的地方,这说明以县城为中心分布的聚落是具有统治者容易掌握的意义。如果计算相隔20千米的聚落比率,湖北省是11%,江苏省是34%,四川省则超过了57%,可知东汉的聚落分布与西汉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也就是说原来居住在县城附近的人们,不知什么原因外迁到距县城相当远的地方形成新的聚落并开始生活。
关键词:县城;聚落;分析;分布;统治;考古;遗址;地图集;变化;江苏省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金秉骏,韩国首尔大学人文学院东洋历史系。
一 问题所在
由秦律和汉律可知,秦汉时期已经实行彻底的齐民统治,如云梦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二年律令》。秦汉律令规定了人民的劳动、消费、资源分配等几乎所有事情,进而控制人民的一般生活。对此,有人怀疑其当时是否能够实施。但是这些规定以法令的形式得以颁布,并从地方行政单位下级官吏的墓葬中被发掘出来①,这意味着当时地方官员实际使用了这些律令。因此,我们不能把它们仅仅当做一纸虚文来看待。那么,如何理解如此缜密的律令内容与其实际在乡村中执行律令的程度呢?
首先从时间上的差异可以进行说明。截止战国时代末,从律令体现出的齐民统治体系几乎发展到了完美的程度,到秦汉统一以后就很难进行全国规模的扩大和改编②。不过,我在这里要提出另外一个方面的因素,即空间上的差异。我认为由于聚落位置的不同。会给律令的施行程度带来一些不同的变化。即使在同一个时期依据同样的律令实施统治,有的地区可能实施了形态完美的齐民统治,而有的地区则可能相去甚远。睡虎地秦简《语书》在记述秦始皇二十年南郡的情况时指出:“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泆之民不止。……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知之,毋歫于罪。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间私者不止。”一般把这种情况解释为随着时间的流逝,南郡的公法秩序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但也可以理解为南郡的公法秩序还没深入到郡内某些特定地区。“犯法之民”不是全部编户齐民,而只是那些“乡俗淫泆之民”。如果《语书》指的不是社会全盘的混乱,那么可以把它解释为律令在一些地方得不到贯彻。
在这里,我要把律令得到贯彻的区域和难以实施律令统治的区域加以区别,这一点到齐民统治体制发生质变的汉代更加突出。一方面从张家山《二年律令》中可以看到,汉代的基本理念继承了齐民统治体制,另一方面出现了大地主、大商人和齐民的阶级分化的现象。到目前为止,在未考虑空间差异的状态下,既往的研究主要强调了汉代豪族反国家或反律令的性质。如果在地方核心地区对居住在同一空间内的编户齐民和豪族等运用了有差别的政策,这就等于自己否定了齐民统治的基本理念。所以,我们不如转换思路,从空间的差异上来探讨施行律令的问题。即基本上国家无法抛弃律令统治,所以在能够进行强制统治的地区,不分对象地实施了同等的统治;而在不能够较好地实施强制统治的另外一些地区,只能默认豪族的存在和小农的没落,这样理解似乎更恰当。
国家权力随着居住空间的差异表现也不相同,这样简单的事实长期以来没能得到应有关注的原因,大概是和把秦汉时代以后断定为区域统治的阶段有关。从商周到春秋时代,所谓城邑国家的据点式统治,到战国时代以后转变为以区域为单位的直接统治。
可是在秦汉时代城邑国家的遗留制度还有所保留,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虽然肯定存在着“方百里”大小的县域③,然而不能说县的统治在其管辖的区域内得到了均衡的贯彻。就是说,县城作为实施国家权力的地方据点,和远离县城的地方不能相提并论。豪族们的庄园一般都位于离县城很远的县境附近,这一事实也有力地支持了这一说法。
总之,本文的基本认识是,随着县内居住空间位置的不同,律令统治的实施方式也有所差异。长期以来关于居住空间的讨论,主要是围绕着聚落形态是行政村还是自然村开展的。这一问题不仅仅是和聚落形态或居住在那个聚落里的百姓们的生活形态有关,而且跟统治他们的方式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如征税、服徭役的方式。因此,这一认识不仅为探究社会史的形态,而且为国家的运营方式和统治的有效性研究提供了重要线索。也许是因为问题如此重要,论点势必产生尖锐的对立。一方面,站在中国古代郡县统治贯彻到了基层社会的立场的学者,主张聚落是因强制集中居住而形成的行政村;另一方面,强调国家权力的局限和自律性秩序的优势的学者,主张聚落的形态主要以自然村落为主。这是许多研究者关心的主题,因为很难再找到新的相关文献资料,所以相关的研究讨论很难取得进展。
笔者觉得没有必要一一重复介绍过去的研究④。这里只想指出几个问题,以作为本文的出发点。第一,既往的研究未能把秦汉时代的国家理念与其得以实现的基层社会的现实充分综合起来,而是倾向于分离开来进行研究。主张行政村的学者,强调了国家权力的立场;主张自然村落的学者,强调了村落的形成条件的现实。然而国家理念和基层社会的现实实际上都存在,关键是如何综合理解这两种事实。笔者想强调一个常识,为了有效地统治百姓,聚落具有集中在离国家权力的据点较近的地方的倾向。即使没有用准确的户数进行编制,既然聚落集中于离城邑较近的周边地区,那么国家权力对聚落进行直接干预的可能性就非常大。反过来,如果位于远离城邑的地方,那么律令就很难进行彻底的实施。所以,只要了解聚落离地方中心的分布形态,就可以把握那一时期的国家权力和聚落之间的关系。
基于上述考虑,作为推进以往研究的方法,本文采用从县城和聚落之间的距离的角度考察聚落的分布形态。秦汉时代基本上是通过郡县贯彻统治,县的长官由中央任命并派遣,县担负着生产、军事、治狱等国家的实际行政功能。因此,可以把县城看作是中央权力的意志得到具体体现的地方,那么通过县城和聚落之间的远近,可以推测出中央权力在聚落的贯彻程度。
第二,关于以往的研究没有积极使用好考古资料的问题。主张行政村的研究揭示了商鞅的“集诸小都乡邑聚为县”的记录⑤,以文献记载中的制度规定为主要论据立论;相反,主张自然村的研究,则认为这类文献记载纯粹是制度上的形式条文,自然形成并且广泛分布的散村很难人为地进行改编。双方的分歧不外乎围绕着文献进行争论。当然,以特定的故城遗址为立论的依据进行研究的论文也不是没有⑥。另外,使用了长沙马王堆3号汉墓出土的《驻军图》⑦和甘肃天水放马滩出土的邽县图的论文⑧,虽然都使用了新的地图资料,但事实上对考古资料的使用仍然不够。主张自然村的学者还算比较关心考古资料,他们大多数只是通过先秦时代的聚落遗址,主张那些是自然形成的散村,并没有运用秦汉时代的考古资料。如果仅以国家的统治意志作为问题,文献里的制度规定可能是最重要的资料,但是若要了解聚落实际的存在形态,考古资料则显得非常重要,这一事实再明白不过了。
能让我们了解聚落的多种多样的形态和随着时代变迁而产生的变化的最重要的考古资料就是聚落遗址,只是聚落遗址经世代沿用的情况较多,而且发掘报告也受到极大限制,所以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数量比较多的汉代墓葬来接近这一问题,因为至少中小型墓葬一般都位于离聚落较近的地方。本文将在后面详细论述这一问题。
第三,既往的研究把秦汉时代过分视为同一整体的问题。秦汉时代结束了战国时代的混乱局面而形成了帝国,这一点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重新分裂形成对比,这种统一帝国确是秦汉时代的时代特性。可是,如同从战国时代的秦开始建立编户齐民统治体制,进入汉代形成全国性的规模后,开始慢慢地变化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发生的各种现象,也是经历了相当漫长的变化过程后才出现的。主张秦汉时代的行政村的研究者们虽然都很重视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的新形态的聚落——村,但却并不真想从秦汉时代寻找这些变化的征兆。主张自然村的研究者强调史前时代以来自然村落的普遍性,不承认秦汉时代聚落结构经历了特殊变化。本文从秦汉时代的聚落形态和以东汉为起点发生了重大变化的立场出发,把墓葬分为西汉和东汉两个大的时期进行分析。
2004年8月,在山东章丘召开的“汉代考古与汉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笔者曾简单地发表了对上述问题的一些看法⑨。当然仅仅是从提出问题的角度撰写了文章,主要在于揭示文献资料后,进而探讨用考古学的方法开展研究的可能性。当时只是尝试在谭其骧的《中国历史地图集》上,大体标示出山东省汉代墓葬分布的初级方法。可是那种标示比较随意,实际上支持笔者假设的依据,也只在山东省内的一部分地区得到确认。因为我的最后目的在于确保能够整理出以往争论的新证据,那一分析工作更需要提交尽可能客观的数值。所以,后来通过现场踏勘,获取GPS坐标等多种方式,得到了墓葬和县城的准确位置,并在地图上标注出来。本文的一个重要目的乃在于仔细介绍笔者采取的分析方法,并报告研究结果。希望这些分析结果,除对于现在关注的主题《汉代聚落分布的变迁》有效以外,还将为探索和解决相关的其他问题提供有意义的基础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