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罗素认为因果律不具有必然性?筵黄玉兰罗素是20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数学家、散文家和社会活动家。他认为以往的因果概念含混不清,因而他试图给出一个清晰的概念,同时提供一套因果理论系统,为科学知识提供一个有力的支撑。显然在罗素看来,不变的共存或接续不是我们所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蕴含着它,但它却没有蕴含因果关系。当两个不相邻的事件之间有因果关系时,在因果链上一定存在着一些中间环节,这样每个中间环节是连续的,或者因果过程是连续的。罗素是通过解释我们如何推理来说明因果律,即所谓“因果律”,是指任何这样的普遍命题,根据这种命题可能从其他命题或者其他许多命题推论出一个事物或事件的存在。罗素自身也认为存在因果线之外的因果结构,即人们可以不需要因果线而从一个命题正确推出另一个命题。
关键词:因果律;罗素;因果线;因果关系;公设;认识论;归纳;推论;认为;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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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是20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数学家、散文家和社会活动家。他在《人类的知识》和《我们关于外间世界的知识》等多部哲学著作中阐述了他的因果思想。他认为以往的因果概念含混不清,因而他试图给出一个清晰的概念,同时提供一套因果理论系统,为科学知识提供一个有力的支撑。
罗素认为因果律不具有必然性,那么,人们自然会问,直到现在,至少在过去所知道的那部分时间中,因果律得以成立的证据的性质是什么?人们有什么理由相信因果律在将来以及未观察过的过去依然是有效的呢?
对于第一个问题,罗素认为我们常见的做法是找出接续或共存的近似不可分析的齐一性。每一种这样的接续或共存的齐一性,在被经验了一定次数之后,就会随之而产生一种期望,认为它在未来的时机将会重复出现。这也就是休谟所说的心理学解释。显然在罗素看来,不变的共存或接续不是我们所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蕴含着它,但它却没有蕴含因果关系。如果认为不变的共存或持续就是因果关系,那么因果关系就是一种自然律。显然,罗素并不这样认为。
对于第二个问题,罗素认为根据因果律从过去推论出未来是否正当有效就完全取决于归纳原则:如果归纳原则是真的,这种推论就是正当有效的,如果它是假的,这种推论就是不能成立的。显然,归纳本身是需要一个逻辑的原则,这个原则显然不可能被归纳地证明,也不可能被演绎证明,但是如果它是可以认识的,那它必然就是先天的。而且,事实上,归纳方法已经假定了因果关系的存在,也就是归纳法不能够证明因果关系。正是基于这一点,罗素认为哲学家所说的严格、确定、普遍的因果律是一个理想的、可能是真的规律,但是我们并不能根据任何有效的证据知道它是真的。一切具有“A引起B”形式的定律都可能有例外,因为某种事情可能插进来使预期的结果不能发生。如果是这样的话,科学的大厦因因果律的不复存在而崩溃。为了维护科学大厦,罗素认为科学上有多种方法可解决这个问题,如“因果线”的概念便是其中的一种方法。他把一个系列事件称为一个“因果线”,如果已知其中某些事件,无须知道任何有关环境的知识就能推论出关于其他事件的一些情况的话,即因果线可以视为某种事物的持续。一条因果线的性质可能始终不变,结构不变,或者两者都有缓慢的变化,但却没有任何太大的突然变化。其实,因果线就是因果过程。当两个事件属于一条因果线时,我们可以说较早发生的那个事件引起较晚发生的那个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具有“A引起B”这种形式的定律可能保留某种正确性。
为了保证归纳方法有效,罗素认为归纳需要五个必须的公设。第一个是准永久性公设,即世界上存在某种持久性,对一般事物不会突变。第二个是可分离的因果线公设,允许持久性的事物和过程长期存在。第三个是因果线中时空连续性公设,否认超距作用。当两个不相邻的事件之间有因果关系时,在因果链上一定存在着一些中间环节,这样每个中间环节是连续的,或者因果过程是连续的。第四个是结构公设,允许我们推断出在结构上类似的复杂事件围绕中心具有相同结构的事件为它们的因果线。第五个是类比公设,允许我们在事件未观察的情况下可以推断因果效应的存在。这些公设是用来向我们提供在为归纳法寻找合理根据时所需要的那种先在概然性的,但并不能为达到必然性的合理预期提供理由根据。
从上述可见,罗素的因果律是认识论概念,这一点和人们所说的本体论层面的因果律不同。正是这一点,被许多哲学家所诟病。罗素是通过解释我们如何推理来说明因果律,即所谓“因果律”,是指任何这样的普遍命题,根据这种命题可能从其他命题或者其他许多命题推论出一个事物或事件的存在。即便承认因果律是认识论层面的概念,也并非所有的推理都需要“因果线”来确保。罗素自身也认为存在因果线之外的因果结构,即人们可以不需要因果线而从一个命题正确推出另一个命题。如此,该推理就无需预设因果线,或因果律本身有可能不存在。而这恰恰是罗素不愿看到的。
罗素从认识论角度来探讨因果律,是一种经验主义。也是由于这个经验主义,罗素一生追求知识的确定性,却得出悲观的结论:人类的全部知识都是不确定的、不准确的和片面性的。或许人们应该把因果律看成是本体论概念,归纳法依然会停留在认识论层面,人类的知识是否会向罗素所期待的方向迈进,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哲学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