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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领与规制: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贵州实践
2018年09月19日 09:07 来源:贵州日报 作者:许峰 吴大华 字号
关键词: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生态环境;贵州

内容摘要: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程。担负起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之责,高质量完成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创新试验,是中央交给贵州的艰巨任务,也是时代赋予贵州的莫大光荣。

关键词: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生态环境;贵州

作者简介: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程。担负起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之责,高质量完成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创新试验,是中央交给贵州的艰巨任务,也是时代赋予贵州的莫大光荣。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近年来,贵州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着力破解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全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构建生态文明法制体系。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首次用法律语言对生态文明建设概念进行规范,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历经9次修改,出台我国首部省级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该条例成为贵州把住绿色门槛、守住生态红线的法律保障。此后,《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49件涉及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法规,相继颁布实施,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的“四梁八柱”基本建立起来,逐步构建起以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为龙头的绿色发展法规体系。今年6月底,省政府发布《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共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45900平方公里,占我省国土面积的比例达26%。

  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生态环境监管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保护神”,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制化的监管轨道,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通过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职能职责,实行独立而统一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强化监管的力度,监管机构必须通过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树立权威,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坚决制止和惩处,不手软,不搞下不为例,依法依规严厉惩处。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执行国家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纠正其执行不到位的行为,特别是纠正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不当干预行为,形成最权威的生态文明监管方式。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是要严格追究污染肇事者的责任,谁污染、谁埋单。贵州省委、省政府在全国走出一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路子,明确2016年至2017年,在全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6年11月6日,贵州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同时,贵州还将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会,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确保基金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应急处置、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活动及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相关合理费用,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此外,贵州也积极构建“补植复绿”、“矿山修复”、异地修复、第三方替代修复、提供公益服务冲抵罚金等多种方式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治理机制。在具体生态环境损害中,对行为人破坏生态环境构成犯罪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贵州省积极探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行为人对受损生态进行修复,并将修复情况纳入量刑建议。

作者简介

姓名:许峰 吴大华 工作单位:贵州省社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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