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 >> 资讯前沿
传承与发展是城市历史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目的
2017年09月07日 09:3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江凌 李沛苑 傅媛媛 字号
关键词:传承;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历史;发展;文化遗产

内容摘要:城市是文化的容器,历史建筑文化遗产是城市文化的表征,也是城市居民文化认同感和身份归属感的体现。

关键词:传承;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历史;发展;文化遗产

作者简介:

    城市是文化的容器

 
    ——传承与发展是城市历史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目的
 

  城市是文化的容器,历史建筑文化遗产是城市文化的表征,也是城市居民文化认同感和身份归属感的体现。如何动员政府、企业、媒体、社会团体、市民个体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商共治,提升城市历史建筑文脉保护传承的质量,以及政府和其他社会主体的保护传承能力?基于宏观战略层面和政府治理视角,笔者认为主要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制度性保护传承

  在保护中传承发展,在传承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提高,在提高中保护。以城市历史建筑文化遗产的文化叙事和文化记忆为纽带,辨析历史建筑的遗产价值、经济价值、工具价值和社会价值,探讨保护、传承和发展的内在逻辑关系。首先,在于如何协调和平衡城市扩张权力(行政权力、资本权力、知识权力)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之间的矛盾,走出观念误区。历史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在主位和客位层面存在一定的悖论,在实践中常常徘徊于保护、传承和发展之间。事实上,保护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虽然它有助于延续文脉,但无益于增强其生命力和活力。传承与发展是根本目的,它具有生机活力,是基于保护传承的发展。保护、传承和发展三者在文化、资本、权力、权利维度上平衡和协调才能达到理想状态。

  当前,我们要厘清和确立以下理念。一是保护第一、利用第二,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的理念。一切利用都要以保护为前提;一切利用都要建立在对建筑文物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深入研究、准确把握的基础之上;一切利用都要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一切利用都要尊重科学精神、遵守社会公德。二是坚持建筑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发展并重,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理念。三是树立保护传承的质量理念,在提高中保护、在保护中提高。

  坚持制度性保护传承,保障城市历史建筑文脉保护传承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我国《文物保护法》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这部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我国依法保护传承城市建筑文化遗产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具有宏观性、总体性、原则性、指导性强的特点,缺乏针对性,不够具体化,具体到操作层面还比较困难。因此,各地城市需要针对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历史建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制度性、政策性细则,予以配套实施,以提升城市建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其主要的配套制度性措施,一是开展精准的历史建筑文化遗产调查统计和记录,构建国家级、市级、区级和待确定等级的四级建筑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二是确立历史建筑文化遗产清单制度,重点确立郊区卫星城镇的建筑文化遗产登记与清单制度;三是确立历史建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文化伦理原则,结合城市建筑文化特色,强调社区、群体和个人的保护传承权利和责任;四是确立城市历史建筑文化遗产的年检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和进行修缮复原式的微循环治理。

作者简介

姓名:江凌 李沛苑 傅媛媛 工作单位: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王静)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u=400433785,437129520&fm=27&gp=0.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