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网络伦理学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逐渐受到学界重视。笔者认为当下亟待找到一个合适的标准,以此来严格规定互联网伦理学的问题域。
关键词:互联网;伦理学;数字鸿沟;隐私;价值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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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网络伦理学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逐渐受到学界重视。但是,学界目前对于什么问题属于互联网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尚未达成共识。结果,该研究的问题域变得越来越宽,乃至于令人困惑。所以,笔者称它是一块无主之城,因为其疆域尚未确定。
笼统地说,互联网伦理学的问题有三个框架:一是常见的STS模式,即研究具体的网络应用所造成的社会伦理问题;二是研究网络作为一项元技术介入社会后对传统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影响;三是技术价值论的视角,重在研究互联网技术本身的价值问题,至于其特定使用所造成的社会问题并不是它的重点。
网络使用具有无国界特征
框架一涵盖了网络具体应用造成的所有社会问题。比如说盗版、仇恨言论、侵犯隐私等。这些问题就其本身来说并不新,原有法律政策以及道德和心理习惯都可以提供理解模式和管理方法。一些学者甚至认为这都不算是互联网伦理问题,只是老问题的新常态。但是另一些学者认为其看法十分狭隘。虽然这些问题在前网络社会就有,但是因为互联网时代的特殊性质,旧问题以崭新的面貌呈现出来。
以隐私侵犯为例,网络隐私侵犯的呈现方式要比传统侵犯复杂得多。比如说,社交网络默认设置会暴露使用者的头像、性别,有时候甚至是婚姻状态和地理位置信息。这些信息算不算隐私信息?如果算,究竟如何保护它?面对这些问题,有时候即使是用户本人也搞不清楚何谓自己的隐私信息。比如,弗吉尼亚海滩城曾经把本地房产的归属人姓名放到了网上以便提高他们的公共服务水平,结果遭到了业主的强烈抵制。由于这些信息本身就是公共信息,人们能够接受从市政厅的纸质文件中查询这些信息,但却无法接受这些信息以电子化形式公开。这说明互联网的使用可能促使人们对何谓隐私内容进行重新界定。
不仅如此,由于网络的使用具有无国界的基本特征,如果要适当理解隐私侵犯问题,就需要假设一个全球通行的、普遍的隐私观念,这样才能对网络隐私侵犯作可能的规范性判断。比如说,假如一个人的个人信息在网上被泄露了,各个国家的人都看到了。但是如果只有一部分国家的法律认为这些信息是隐私的,人们就很难想象他的隐私权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事实上,隐私是个文化概念,不同文化之间可能就不分享相同的隐私观。即使是同源文化之间,其差距有时也很大。魏特曼就指出,欧洲大陆的隐私观念依托的是尊严观念,而北美地区则强调个人自由。这两种不同的隐私观念在裁定何谓隐私信息时可能得出大相径庭的结论。因此,互联网隐私问题确有其特质,这个思路也同样适用于其他问题。
重视数字鸿沟问题
框架二比较宏观,它着眼于观察和理解对传统的社会格局可能造成什么改变。其中,数字鸿沟问题一直受到普遍关注。数字鸿沟指的是互联网接入的一种不平等的分配情况。这不仅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也是一个规范性概念。数字鸿沟问题是美国政府研究其国内互联网分配时提出来的,其后得到联合国的重视。大量的社会学研究表明,互联网接入的分配从宏观上来看同教育和财富水平正相关,这使得穷人和教育水平低的人在信息时代被边缘化了。显然,对数字鸿沟的问题的思考必然会涉及正义论方面的讨论。
另外,重视网络介入对传统社会关系的冲击。比如,互联网的介入可能会对传统社会权力分配产生影响,这牵涉大量的伦理学问题。比伯就指出,互联网的使用会导致社会多元化的加速发展,这种发展究竟意味着什么还不清楚。卡斯特尔斯则认为互联网的使用会导致社会权力结构的扁平化。所以,互联网时代独有的社会结构变化所涉及的伦理学问题值得观察和深究。
考虑技术的价值属性
框架三思路相对较新且近年来得到长足发展,它着眼于考察这项特定技术的价值内涵是什么。换言之,互联网技术是价值中立的,还是内嵌了一些特定价值。努斯鲍姆就认为技术从来就不是中立的,而是价值负载的。一项技术在其工程设计阶段就被设计者植入了一些价值,而这些价值决定该技术的功能,最终这些功能更容易被用来实现特定目的。这并不是说一项技术只能被用在特定的方面而不能改变其用途,只是其技术设置可能使得人们在大部分情况下会遵循特定的使用方法。
在这个背景下,布克维尔提出过一个令人吃惊的观点。她认为互联网内嵌了一种自由的价值观,这个观念在互联网的技术设计层面,就体现在所谓的终端对终端,信息匿名自由交换的特点上。在她看来,儒家对这种自由观是陌生的。儒家重规范轻自由,因此互联网在中国的接受和使用必然有一些新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技术的这种价值属性,欧洲学界出现了一些新观念,一种“负责创新”的观念被提出。所谓负责创新是指考虑到技术的价值属性,在技术设计之初就将工程师、技术未来可能的使用者、政策制定者等所有利益相关人员都召集起来进行沟通和慎思。通过这样的方式,使得伦理考察从设计阶段就被输入,以便真正研制出促进公共善的产品。
总之,互联网伦理学的问题域与社会学、政治科学甚至公共政策制定和参与方面都有交叉,这是由互联网技术作为一种元技术的多功能属性决定的。此外,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它的发展还不是很成熟,因此是块疆域无人规定的无主之城。笔者认为当下亟待找到一个合适的标准,以此来严格规定互联网伦理学的问题域。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科学技术哲学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