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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诉于正侵权案在京再度开庭 双方提交新证据
2015年04月08日 18: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于立霄 字号

内容摘要:台湾作家琼瑶起诉大陆编剧于正及出品方侵权一案8日在北京市高院进行二审。

关键词:琼瑶;侵权;证据;开庭;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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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北京4月8日电 (记者 于立霄)台湾作家琼瑶起诉大陆编剧于正及出品方侵权一案8日在北京市高院进行二审。于正和琼瑶当庭都提交了新证据,有关《梅花烙》(简称《梅》)著作权归属问题,成为诉辩争议的焦点。

  一审法院于去年12月25日判定,于正等5名被告共同构成侵犯琼瑶创作《梅》的改编权和摄制权,要求停止发行传播电视剧《宫锁连城》(简称《宫》),并赔偿琼瑶500万元人民币。于正随后发表声明,表示不服判决,5名被告集体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今天于正和琼瑶都没出庭,均派代理律师出席。7名代理律师代表于正等5名上诉人,坐在了上诉人的席位上。

  于正的律师当庭提供新证据,即《梅》在台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用以说明琼瑶早于1992年就将《梅》的著作财产权转给怡人传播公司,因此琼瑶已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琼瑶却隐瞒了这一事实,造成一审法院误判,于正方面要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琼瑶的律师为此指出,一审法院审理时已清晰指向《梅》的权属是琼瑶,因此不能认可对方提供的新证据。琼瑶自始独立享有《梅》的全部著作权、改编权及相关权益。另外,登记证书要经过公证才合法,没有法律效益的证书不能作为证人证言。

  针对于正创作《宫》全部核心情节与故事脉络几乎套用琼瑶作品《梅》的说法,于正的代理律师并不认可,他当庭表示《宫》有1000个故事情节点,一审法院只认定了9个情节点与《梅》相似,因此《宫》不构成侵权。

  琼瑶的律师认为,于正的《宫》没有独创性桥段,侵权情节不只有21处,还包括剧中的人物关系、人物设置等方面,而这些对整个剧情尤为重要,《宫》构成了侵权。

  琼瑶方面当庭也提交两份新证据,均是于正在2006年和2007年间发表在博客上的文章。该文称,一度迷恋琼瑶的《梅》,剧中主人公及故事情节早已深入其心。琼瑶的律师称,《梅》的相关内容日后被于正改编成《宫》,而他的改编和侵权绝不可能是巧合和误伤。

  于正的律师则反驳道:“于正确实喜欢琼瑶的作品,仅此而已。难道只要喜爱就一定抄袭了前辈的作品?这两份证据不能证明任何所谓的抄袭行为。”

  今天的二审即为终审。此案当庭没有判决,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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