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公共纠纷是一个与私人纠纷相对的概念,凡涉及公权力或者公共利益的纠纷都应该属于公共纠纷。
关键词:纠纷;法治政府;法治;公共利益;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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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纠纷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比较陌生
公共纠纷是一个与私人纠纷相对的概念,凡涉及公权力或者公共利益的纠纷都应该属于公共纠纷。私人纠纷属于私人权利之间的纠葛,属于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矛盾,一般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都属于私人纠纷;公共纠纷发生在权利与权力之间,属于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纠纷,还应该包括涉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纠纷、群体性纠纷等等。
在中国传统社会,由于公权力过于强大,私权利通常被严重压抑,因此,民众缺少权利意识。“民”被称之为“小民”“子民”,因此,“民不与官斗”是千年古训,因为“鸡蛋碰不过石头”。一般情况下,所谓“小民”只顾自己眼下利益,通常不会认识到“公共利益”的存在,也缺少自觉性去为“公共利益”打官司。所以中国历史上缺少公共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也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公益诉讼等法律制度。
公共纠纷解决机制正在当代中国初步形成
中国公共纠纷解决机制是随着近代民主运动的开展,随着西方法治思想的传入,逐渐形成的。清末民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初次出现,国民政府时期有《诉愿法》《行政诉讼法》,但影响不大。新中国成立后相当时期,只有信访制度,虽然“五四宪法”也有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但公共纠纷解决机制实际上没有建立起来。只是到了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民主政治制度的逐步完善、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公共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才摆上议事日程,特别是行政诉讼制度近年来在民众中逐渐普及,例如最近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专车行政诉讼案在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有220人旁听原告陈超告济南市客管中心,该案或涉及出租车行业市场垄断问题,社会反映不一。可以说,中国公共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有这样一些特点:起步晚、起点低、发展快、成效逐步显现。
现在,我们有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有了初步的公益诉讼的制度性规定,信访制度法治化的目标已经确定下来。应该说,公共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形成。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今后中国的公共纠纷解决机制和公民权利保障机制起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决定》指出:“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决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要“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