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到当代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诸多方面关系的认识和调整,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执政党与法治的关系问题。
关键词: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宪法;法律;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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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开创了中国沿着法治轨道前进的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到当代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诸多方面关系的认识和调整,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执政党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会议公报,对此做出了科学的分析和界定,厘清了执政党和法治的四大关系。
1.领导关系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正因为这样,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已经明确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由此可见,党和法治的关系,首先是领导的关系,也就是说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产生离不开党的领导,必须肯定党对宪法和法律以及法治的领导作用。
回顾新中国制定法律的历史,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第一部国家大法。1982年,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又对宪法作出了全面修改。接着,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分别提出不同的修正案。宪法是这样,其他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也是如此。改革开放以来,是国家立法最多的时期,到2010年底时,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这一切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完成的。
肯定党对法律制定和法治的领导作用,就是强调党所承担的神圣职责。没有党的领导,不可能有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治,党始终肩负着领导法律制定和实行法治的重任。
2.一致关系
确立党对法治的领导地位,并不是要把党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凌驾于法治之上,把法治简单地当成可有可无的工具手段,用则用之、不用则弃之,而是突出了法律和法治的重要性,强调在党和法治之间,两者互相依存、密不可分的一致关系。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曾经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时,当时的理论界有一种倾向,把党的领导和法治对立起来了。他们认为,讲党的领导就不能讲法治,讲了法治就会否定党的领导作用,否定党的路线的作用和政权的作用,否定政治思想工作的作用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作用等等,总之,法治这样的概念有片面性,容易导致“法律万能论”,贬低和抹杀了党的领导。这样的看法和认识,当然是错误的、有害的,要加以纠正。
党的领导和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性的。其中的道理就在于,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乃至其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正如历史唯物主义所理解的那样,实际上是这个国家的执政党、治理者意志和力量的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