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2013年1月1日,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关键词:犯罪记录;记录;评论;未成年人成长;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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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中美青少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讨会会场。陈轶 摄
习近平总书记今年在同全国各族少年儿童代表共庆“六一”国际儿童节时强调,每个人都是从孩子长大的。实现我们的梦想,靠我们这一代,更靠下一代。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党和政府要始终关心各族少年儿童,努力为他们学习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
2013年1月1日,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之后,相继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办的“中美青少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讨会”在北京举行。记者应邀参加了此次研讨会,并对青少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展开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