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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共享与尊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价值定位
2015年12月26日 17:04 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4期 作者:张贤明/高光辉 字号

内容摘要:社会公正是引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导向;成果共享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核心理念;人的尊严是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最终归宿.

关键词:

作者简介:

  Justness,Sharing and Dignity:Value Orientation of the Equalization of Basic Public Services

  作者简介:张贤明,吉林大学行政学院院长、吉林大学匡亚明特聘教授,法学博士; 高光辉,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长春 130012)

   内容提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价值定位事关其目标设计和路径选择,对实际推行过程中的具体部署和可能走向具有重要影响。只有明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价值定位,才能调和理念、凝聚共识,为与此相关的顶层设计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对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价值定位,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把握:其一,社会公正是引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导向;其二,成果共享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核心理念;其三,人的尊严是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最终归宿。

  关键词:社会公正/成果共享/人的尊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标题注释: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1JZD03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0ZD&040)

  如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当下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1]这一战略部署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至关系到保障和改善民生之前提的高度,表明扎实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刻不容缓的优先任务之一。与此同时,学界依托这一政策契机围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展开了诸多视角的考察与探讨。从学理上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事关分配正义、公共认同等政治价值观念,是价值意蕴极深的一个命题,而秉持何种价值立场则将最终决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走向:一方面,价值定位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关系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设计和路径选择,对制度安排过程中的具体部署和可能走向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另一方面,明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价值定位也有利于调和理念、凝聚共识,从而为与此相关的顶层设计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由是,明确价值定位对于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学术研究与政策实践而言,则为首要之举。

  一、社会公正:引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导向

  一般而言,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涵盖全体社会公众,并满足全体社会公众对最低公共资源需求的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它在享有服务的广泛性、满足需求的根本性以及覆盖范围的完整性方面,往往更多地涉及全体社会公众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权益”和“底线需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际上是为社会提供一张“安全网”,使每一名社会成员都能获得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基本的发展起点。应该指出的是,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不是上下拉平、强求一律,它不仅不反对社会成员拥有自由发展、自主选择的权利,相反,它还为在全社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这一权利提供前提性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意味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应该侧重于对基本需求的满足,着眼于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正因为如此,在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理应将社会公正作为具有根本性的价值导向,使对社会公正的追求成为贯穿这一过程始终的主线。

  那么,以“社会公正”为根本价值导向究竟意味着什么?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尽管对于何谓公正的讨论发轫于古希腊时期,但其内涵历久弥新,特别是在当代政治基本理论中,公正的学术话域已经更多地围绕“社会公正”而展开。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开篇即讨论公正问题。基于城邦这一共同体,他将公正理解为城邦内各个部分之间的有机结合、协调一致,也就是哲学王、卫士和工匠各安其分、各司其职。柏拉图对公正的这一看法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亚里士多德。亚氏在论及奴隶和自由人之间的区别时指出:“前者为奴,后者为主,各随其天赋的本分而成为统治和从属,这就有益而合乎正义。”[2]18-19①由此观之,这种公正观强调社会分配要与个人禀赋或曰个人德性相一致,实质上是按照人们身份的分别来对社会成员作出差序式的安排。与此不同,尽管现代政治学理论对于公正内涵的探讨存在诸多复杂的分歧,但总体说来,至少可以将其归结为两个主要面向,即权利和平等。从权利的角度来看,社会公正强调每一个体都享有一些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虽然不同的文化系统对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会有不尽相同的理解,但任何一个特定的政治共同体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些关于这类基本权利的共识性规范。实现这些基于共识性规范的基本权利既是每一个共同体成员的需要,也是共同体本身不可推卸的责任。“政治共同体旨在提供供给,而供给则服务于共同体……我们相聚在一起,签订社会契约或反复申明我们签了社会契约,其目的便是满足我们的需求。我们珍视这份契约,就在于那些需要能够得到满足。”[3]80从这个意义上说,共同体成员的基本权利能否得到保障既是其组成政治共同体的先决条件,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共同体内政治秩序的正当性来源。从平等的角度来看,在有关社会公正的讨论中对于平等的范围同样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争议,但其中的一个基本底线是主张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享有起码的机会平等。罗尔斯在论及两个正义原则的作用时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其理由是它的影响是极其深刻和广泛并自始至终。这一结构在划分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时使某些出发点比另一些出发点更为有利,两个正义原则要调节的正是这些不平等。”[4]96这一点与上述古典公正观中依据个人禀赋决定社会地位的看法恰好相反。一个人具有何种天赋,出身于何种家庭,成长于怎样的社会环境,这些因素并不是可以自主决定的。但是,正是这些偶然性因素会对个人生活目标的设定和实现产生重要影响。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来减少偶然性因素对个人生活前景的破坏,特别是应该考虑到那些由于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使他们在追求其生活目标的道路上能够获得一个公平的起点。就此而言,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信念即在于,在满足生存发展所需的基本条件面前,每一个人都应该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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