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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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唐凯麟 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 长沙 410081
内容提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正是一个突出的理论问题和重要的现实问题。只有正确认识集体主义和社会公正的关系,才能划清社会主义公正观和平均主义公正观、等级主义公正观、功利主义公正观、自由主义公正现的界限,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价值导向。
关键词:集体主义/社会公正
社会公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中体现在“分配的公正”这个问题上,这又包括社会成员在社会利益的分配和社会负担的分配两个方面的公正问题。马克思曾经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正观认为奴隶制是公正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正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正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正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因人而异。”[1]这就说明,公正作为一种调节社会利益分配的原则,乃是属于价值和价值评价的范畴,因而处于不同社会和不同利益关系中的人,总是从自己本阶级、本集团的利益出发赋予公正以不同的意义和模式,这就使得人们对公正原则的具体规定往往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对立,于是便产生了不同的公正观,产生了不同的关于公正的理论。就后者而言,就有平均主义的公正理论、等级主义的公正理论、功利主义的公正理论、自由主义的公正理论等等。那么,社会主义的公正观和公正理论是什么呢?在我看来,它就是社会公正和集体主义的统一。这种集体主义公正观和公正理论,既包含了人类对社会公正问题理论反思的积极成果,又具有社会主义的特殊规定性。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是以“真实的集体”为前提的,其真实性就在于:第一,组织的有序性。它不是以血缘或地缘为纽带而自发发生的群体,而是适应着现代大工业生产的需要而产生的有组织的人的共同体。它有结构严密和相对稳定的组织系统,依靠着系统的整体功能而发挥着集体的作用。第二,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这是“集体”能够得以形成的根源和基础。这种利益不是被宗法关系掩盖着的虚幻的所谓“整体”利益,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经济的和精神的利益。正是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才使得集体和组成集体的各个体成员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第三,义务的双向性。这就是说,集体和组成集体的个人之间,在权利和义务上始终是互为对象的,而不是像封建宗法式的整体那样,是权利和义务相分裂的单方面的片面的义务体系。正是这种义务的双向性,才使得社会主义集体得以存在和发展。如果我们把马克思所说的“真实的集体”也看作是一个随着历史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具备上述三个特征的“集体”,就是“真实的集体”。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就是以这样的“真实的集体”为前提的。
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它所标示的是人们在行为选择中,要正确地处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要努力在维护集体利益的前提下,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结合起来;当两者发生冲突时,要能够顾全大局,做出必要的自我牺牲,以维护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和谐发展。可见,集体主义旨在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它是以个人自由全面的发展能够成为一切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为最高的价值目标的。所以集体主义的价值内涵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它内在地包含着三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层次递进的价值规定,这就是:集体利益的首要性和优先性;个人利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结合性和协调性。对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全面的把握表明,集体主义虽然不等于社会公正,但它包含着公正的内涵,社会公正是集体主义题中应有之义。因此,集体主义对社会公正起着一种价值定位、价值定向和价值实现的关键作用,它是社会主义社会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的精神条件和行为选择的重要保证。在社会主义社会,离开了集体主义,社会公正的价值内牺就会变得空洞抽象,就无法同上述的平均主义公正观、等级主义公正观、功利主义公正观和自由主义公正观划清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