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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学术界对美国宪法的认识误区及其成因
2014年09月17日 11:5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2014-09-16 作者:佟德志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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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宪法,一直是国内法学、政治学、史学炙手可热的研究主题。无论是早期“自由派”与“新左派”的争论,还是当今学术界关于“自由宪政说”、“社会主义宪政说”和“儒家宪政说”的争论,大多会从美国宪法中寻找资源:或是拿来主义的支持,或是旗帜鲜明的反对;或是不着边际的比附,或是羞羞答答的照抄。我们需要在对美国宪法的阶级本质进行深刻剖析的同时,对国内学术界的认识误区进行清理,让美国宪法回归现实。

  一、权力神话

  国内学术界一般认为,美国宪法确立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原则,从而有效地防范了权力的扩张,成功地避免了暴政,美国宪法成为限制权力的经典力作。我们认为,这些认识确有其合理性。然而,某些学者对这一维度的过分解读使得我们对美国宪法的认识脱离了历史,变成了神话。

  第一,制宪会议不是“上帝的作坊”、“神仙大会”,而是各方利益博弈的棋局,1787年宪法是权力野心膨胀的结果。在《邦联条例》的背景下,13邦各自为政,中央政府几乎没有什么权力。宪法通过之后,中央政府不仅建立起来,而且拥有了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在内的巨大权力。在嗣后的时间里,中央政府很快取得了以前一直掌握在各州手里的税收权力,从而解决了制宪者们夙夜忧叹的公债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宪法的制定并非限制权力,而是扩张权力。

  第二,美国宪法不是权力的“笼子”,是权力的“战场”,为权力的扩张留下了空间。1787年宪法对三种权力的规定非常笼统,给权力的扩张留下了空间。比如,除列举性地规定了国会的立法权外,还规定,它可以制定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法律,这相当于给了联邦国会无限的立法权。再比如,对总统权力的规定非常模糊,为后来总统权力的扩张打下了基础。

  第三,总统不是被“关进笼子”里,而是不断地扩张自己的权力。在联邦权力的扩张中,最为典型,也是最野心勃勃的,是总统权力的扩张。美国宪法对总统权力的模糊规定使它的不断扩大成为可能。林肯基本上控制了国会,直接影响到最高法院。罗斯福更是能够左右国会,制服最高法院。总统权力的不断扩张使得美国政府由“议会权力中心”向“总统权力中心”转换,美国总统成为“帝王般的总统”。直到今天,出于全球战略等多方面的考虑,美国的权力更是越来越向总统集中,奥巴马俨然成为“世界警察”局的“局长”。

  第四,美国宪法扩张的不是民主的权力,而是非民主的权力,比如,司法权力。在三种权力中,司法权力是最不民主的,但却在1787年宪法制定之后却得到了不断的扩张。在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马歇尔赋予了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权力;在麦古洛克诉马里兰案(McCulloch v. Maryland)案中,他又再次削减了州的权力,扩张了联邦的权力。在2000年美国大选中,最高法院直接干涉选举,小布什成为美国最高法院“任命”的总统。

  第五,美国宪法鼓励了中央集权,而不是地方自治。从中央地方关系来看,在美国宪法制定之后,联邦权力得到不断的扩张,美国得以从一个邦联成为联邦,并且不断地加强了中央的权力。美国内战之后,联邦政府更加有力地控制了各州,美国成为紧密型的联邦制国家。到改革时代,这一趋势更加突出,联邦政府对各州的权力逐渐加大,甚至有美国学者认为,美国的联邦制已经中断了。

  二、权利神话

  神化宪法的第二个方面就是,认为美国宪法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权利,从而实现了自由,使美国成为最自由的国度。我们承认,在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方面,美国宪法确实有其可圈可点之处。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这方面被国内一些学者神化了。实际上,连美国学者自己都承认,“几乎无人宣称我们的权利体系已是尽善尽美的了”。两相比照,更为明显。

  第一,从制宪会议开始,宪法在权利方面就存在瑕疵,直接影响到后来的宪法。独立前,13个殖民地已经有8个在宪法中规定了权利,但是,制宪会议上权利法案的动议却仍然以10:0的悬殊比例未获得通过。在通过宪法时,许多州是带有附带条件的,即要在宪法当中加入一个权利法案。权利法案通过后的美国宪法,一直在忙于制定各种各样的权利条款。

  第二,保留奴隶制,成为美国宪法永远无法抹去的污点,这不仅是对人权的粗暴践踏,甚至没有尊重人性。为了废除这样一个让所有有良心的人都感到羞辱的制度,美国进行了长达4年的血腥战争,伤亡人数超过美国在一战、二战等战争伤亡人数的总和。

  第三,民主权利是漫长斗争的结果,期间充满了血腥。最初美国的民主选举,在种族、性别、人口等方面没有平等可言,而且规定了财产要求等限制。到了内战后,美国才连续出台了第13、14、15条修正案,但仍然不足以保障黑人的选举权,又通过《1875年公民权利法案》,情况才得到初步改善。从《权利法案》,一直到第19条修正案,美国人终于获得了全民的普选权,而这,大约经历了200年的时间。

  第四,对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漠视,是美国宪法权利维度一直挥之不去的一个阴影。制宪者如麦迪逊、杰斐逊等人在自己的著作当中明确地提出了这些权利,但却没有把这些写进宪法。罗斯福就曾根据美国社会不断发展的情况,提出了所谓的“第二权利法案”,鼓吹“四大自由”,然而,这一努力最终却是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阻止下失败。而且,时至今日,美国的宪法,仍然将经济与社会权利排斥在外,这与美国宪法和保守的最高法院拒斥经济与社会权利是分不开的。

  三、神化宪法的原因

  在美国,上帝毫无疑问是受人信仰最多的神了。除了这个看不见、摸不着的神,还有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神,这就是美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标志,美国宪法在美国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那么,为什么中国一些学者也会把把美国宪法奉为神呢?于此,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认识,无法一一罗列。然而,有一些共同的原因是可以观察到的。

  一方面,是认知理解的原因。国内学术界对美国宪法的认知,存在知识上的缺陷。同时,对美国宪法的研究,一些学者使用了一些带有夸张、传奇色彩的文学作品,这都会造成对美国宪法的神化。如果我们做认真的学术检查,我们就会发现,美国对宪法的神化常常不是学术界,而是一般的文学作品和宣传材料。中国学者则不恰当地使用文学作品或是宣传材料来认识宪法,从而美化,甚至是神化宪法。

  更深层次的,则是意识形态的原因。封闭、偏执的意识形态可能是神化宪法的另一个原因。美国宪法表达出来的限制权力的精神以及最终落实下来的分权制衡的体系被国内的一些自由派学者奉为典范,甚至完全不顾美国宪法分权制衡体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果只将某一时期、某一派别的理论奉为一成不变的真理,以封闭的心态,偏执、片面地认识宪法,拒斥对宪法的任何批评,其结果,一定是对美国宪法的神化。

  神化宪法更为复杂的原因是自我论证的循环怪圈。论对美国宪法的神化使得美国宪法成为被想象出来的宪法。在这个想象过程中,可能有一个自我论证的循环怪圈,就是说,在宪法的认识问题上,政治知识的选择性接受决定了政治态度,而在政治态度基础上形成的政治价值又会影响到政治意识形态,从而使神化美国宪法的过程变得非常自然。这种神化美国宪法的意识形态最终会影响到政治认知的选择性,进入到第二轮循环。

    (作者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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