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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购税降为5%
2015年10月01日 11:03 来源:新华网 作者:韩洁 申铖 字号

内容摘要: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对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实施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

关键词:用车;车购税;发文;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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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部门发文:10月1日起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购税降为5%

 

  新华网北京9月30日电(记者韩洁、申铖)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对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实施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0日发文,明确了此项优惠的相关事项。

  两部门发布的《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明确,享受该优惠的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既包括符合规定的国产轿车、国产专用乘用车,也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的进口乘用车。

  目前,我国对车购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税额,税率为10%,也就是说用计税价格乘以10%的税率。此次调整后,税率减为5%。两部门明确,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介绍,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在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购税税款应一次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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