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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
2017年03月02日 08:4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靳昊 字号

内容摘要:最高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作者:本报记者靳昊《》(2017年 03月 02日 03版)。此次决定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其中特别规定,对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等情形,人民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关键词:执行;名单;纳入失信;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记者靳昊;修改;清偿;查封

作者简介:

  最高法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

 

  光明日报北京3月1日电(记者靳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1日对外发布。此次决定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此次修改还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失信名单的实质要件。其中特别规定,对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等情形,人民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也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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