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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反贪举措
2015年03月05日 10:24 来源:《前线》2015年第3期 作者:王欣媛 字号

内容摘要:鉴于此,党和人民军队把坚决反对贪污现象、严厉惩处贪污分子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去抓,维护了党的团结,保持了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解放区的行政监察机构建立后,在反贪污斗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在监察机构的配合与帮助下,晋绥边区查处了一批贪污分子,陕甘宁边区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查处了有贪污行为的村干部。制定惩治贪污条例,依法处置贪污分子除了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中国共产党在各个解放区还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惩治贪污条例和法规,为党顺利开展反贪污斗争提供了法律依据。从1947年 5月到1949年 9月,东北行政委员会、晋冀鲁豫边区、淮海解放区和苏北解放区相继颁布了《东北解放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条例》、《修正淮海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和《苏北区奖励节约惩治贪污暂行条例》。

关键词:有期徒刑;万元;解放战争;中国共产党;解放区;贪污行为;物资;惩治贪污条例;部队;陕甘宁边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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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放战争时期,越来越多的大中城市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解放军解放,党的工作中心也逐渐从农村转向城市。此时,人民解放军内部出现了一些贪污问题。这些问题虽尚未成为主流,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和威信。鉴于此,党和人民军队把坚决反对贪污现象、严厉惩处贪污分子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去抓,维护了党的团结,保持了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加强城市驻军纪律,杜绝贪污现象

  解放战争初期,中共中央就针对接管城市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1945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军队纪律坚决执行城市政策的指示》,要求部队进入城市以后,“不准随便没收汉奸财产,除弹药武器等军事资财由军事机关与部队直接处理外,敌人的其他物资如粮食、油、盐、布匹等,由政府接收统一处理。”解放战争后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接管了很多城市。各部队都认真贯彻了中共中央的指示,加强了接管城市和城市驻军的纪律。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强调:“必须有统一的接管机构,由部队上级指挥机关指派专人协同城防部队首长和当地党政负责干部组织之,统一管理接管城市的一切工作;缴获武器、物资,均应由统一接管机构统一接收、封存、转运或分配;严禁各部队机关入城抢购物资,制定一定的组织统一采办。”对接管城市工作作出规定,可以预防贪污的发生。

  随着人民解放军缴获的物资越来越多,有些部队出现了私自扣留缴获物资的现象,贪污问题由此而生。面对这种情况,人民解放军各个部队对如何处理缴获物资作出了规定。1946年10月,晋冀鲁豫野战军规定一切战利品“作为公物,必须切实爱护,登记保管,呈报上级,以便妥为分配处理,不得有看作个别单位或少数人私有物,而私自隐瞒或任意损害以致变卖等现象。”1948年1月,中央军委要求部队实行三整三查的整军运动,各部队普遍进行了系统的反贪污思想教育,着重强调了廉洁自律,克己奉公。1949年5月,中共中央专门发出了《城市驻军纪律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不容许有贪污的现象”。 同年9月,华东人民解放军各部队清查了缴获物资的数量,对如何使用和分配缴获物资作出了具体规定,有效预防了贪污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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